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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公司发了个个人离职申请,公司没同意,然后你反手因为公司拖欠你工资,又提了被迫辞职,那这个时候被迫辞职这个经济补偿能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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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S+ b! n* E" |/ Z/ n# m我给你从两个角度分析下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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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不成立8 @2 T" s2 q3 {* m) |+ P& }) Z, m/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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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就是劳动者已经发出了个人离职申请,因为劳动者个人发起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呀?形成权在你做出解除意思表示那一刻,解除的理由就已经固定了。
1 U3 r" u( N& J4 F5 B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 ^! D. L* s. `! V: B+ r
那30天后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除,他并不以这个公司到底同不同意、批不批准、盖不盖章为前提。4 b0 A2 @: ~ }% g; j U' K
所以你之后再做出被迫辞职这样的一个动作,已经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就无法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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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3 T$ y3 N* x# E被迫辞职成立3 X2 } K% u |6 m
& U9 z! f( D9 R; b/ y' ~+ _那得出这个结论的关键点在于哪儿?在于两个字,申请二字。
- y: d! C- D( p2 @! C! v2 Y既然一开始发出的是离职申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 U$ S, k) M" N+ G$ d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时,那协商就看同不同意,那公司没同意,所以双方就没有协商一致。
! K4 u5 w1 R& j9 @5 K- {7 @% e所以就没有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所以之后提出的被迫辞职就属于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通知一经送达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1 ^ d4 m' ^4 T: N
那么问题来了,你更同意哪种观点了?
3 d8 y0 h3 d4 p; `% k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如果从降低风险、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看,你到底应该怎么做?$ d) @' Q1 o! n% s* [
很简单,个人发出离职申请后,如果公司不同意,不要马上提起被迫辞职,等30天,30天内你该干活干活,该上班儿上班儿,30天后,公司并未表示同意你离职的情况下,你再发起被迫辞职就可以了,你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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