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 d2 r" n6 ~& N- R. G在上述公益人士涉嫌性侵一案中,既然女方已经选择告发,也无法证明双方事后多次发生关系,自然更不应适用这个规则。 8 u2 l$ r7 q; [; u 2 h. {5 ]6 d* i6 A. ?8 w从法理的角度,该规则其实并不合理,学界诟病已久。$ L' z/ M% N+ V/ t. i* E8 n
1 m+ q4 A7 p# i1 u5 B强奸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愿, 在普通法系,对于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愿,有两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不等于不”规则,二是肯定性同意规则。 0 f6 h6 D: j+ [: c1 r 3 A8 Y. U7 f4 D: Z1 d前者主要适用于女方清醒的情况。“不等于不”规则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关系持不同意的态度。有些男性可能认为,女方说“不”是一种半推半就。但是, 法律必须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为了真正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怀抱偏见之人须为偏见付出代价。 ' ^9 X+ l0 O, e. r , k7 E: L0 C% X后者主要适用于醉酒、昏睡等女方不清醒的情形。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就是非法的。按照这种标准,在笔者所遇到的那桩案件中,第二次性行为依然可以判为强奸,因为女方在迷醉之时根本无法自由的表达肯定性的同意。$ M/ ~* U' _# w- }
l- k' G1 \5 q$ e j ~无论是“不等于不”规则,还是肯定性同意规则,它的本质都是对女性的尊重。性与人的尊严息息相关,行为人应当对对方有起码的尊重,他应当把对方看成一个有理性的主体,而非纯粹的泄欲对象。在进行性行为之前,行为人有义务了解对方的意愿,不要试图读懂女人的心,而要尊重她们说不与拒绝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基于偏见根本无意表达对女性的尊重,那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a6 u, M j4 A6 B* i% X
6 _/ d: L# G2 `. \; k+ J对女性的真正尊重是从心里发出的,而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这种尊重一定是对每个具体的个体,尤其是弱者的尊重。伪善的人从来都喜欢空谈人类之间的抽象大爱,喜欢向众人表达自己博爱之心。但真正的爱从来不是一种表演,它常常体现在每日接人待物中对每个个体发自内心的尊重。 ' p ?- z: `4 _% |2 S$ [) h6 }8 M! D/ H6 I( B+ B- q
在这个时代,人的物化几乎成为主流,对人的尊重时常被认为是一种弱者的行径,强者常常不屑尊重他人。的确,如果不承认人内在的神圣价值,人只会根据他人外在的身份、权势、地位和周遭的环境去虚伪地表达自己的敬意。于是,人也就很容易把他人作为自己欲念的工具。男女交往更是如此。 ' g: O, u; a9 M- m4 M$ h: {+ J) e: d6 y# ~8 o" F% t
因此,真正的尊重其实是反潮流的,甚至是需要冒险的。1535年,英国大法官托马斯· 莫尔因为拒绝顺服国王,而被关伦敦塔。当他的女儿来探视他,恳请他改变初衷,以免于死。莫尔回答到:眼见贪婪、愤怒、嫉妒、骄傲、怠惰、淫欲、愚蠢的好处远远超越谦卑、贞洁、坚韧、公义、思想,或许在这个情况之下,我们必须站稳一点,甚至得冒险作英雄。, o, I% f |$ ?' B! H+ b
5 A3 f, ]5 z% t6 k3 T电影《无问东西》中有一句台词:“这个世界缺的不是完美,缺的是从自己心里发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 ) ^9 ], w- M" l* Y 5 I, Y4 n0 X7 F- M+ C( I也许,这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解药。 ) i7 w, ]: v& C P& Q$ }4 e8 J3 a f* k
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8 G. C8 J9 d+ q$ ~) g% C, c* o4 _" K$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