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薅羊毛,扫我就赚了!
查看: 18|回复: 0

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贡士
  • 打卡总天数:33
  • 打卡月天数:18
  • 打卡总奖励:403
  • 最近打卡:2024-11-21 18:16:35

1392

主题

2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1079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X/ E5 r/ b! b/ l  h) y0 C

# u( w# R2 U* F2 Q4 C  U3 i人社建字〔2020〕166号
2 P& B* S  P  b& E  {; i& W" L8 J! L# s- Y  u2 ]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 r8 o9 y  B5 ^* s% b( I( [$ r1 \. X4 ]- L& m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m- e  G" ]8 _9 R" S; s
, f+ Z% k, n$ K1 q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 c+ [0 C& c$ i% {' \$ R9 e1 q0 y; g/ j2 F3 I0 |. Y6 x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E$ r: W* A0 v

8 j9 m2 F4 \* Y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4 N- W& A$ B2 g8 S
9 ~: J/ i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u8 {& U" Z' a& e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4-11-22 05:58 , Processed in 0.133000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