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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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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9: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
) F9 W, a) j0 A. C7 ]2 i1 b2 h0 ^
+ O0 Q6 W8 p: {4 K4 {/ w0 y人社建字〔2020〕166号
+ Q3 ^( d3 t6 x, }- r) u2 {# q' s& b8 r$ Q- F+ B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0 V+ p5 E- G/ m' D7 g/ b9 t& Q+ B

0 A0 t1 }2 s2 O5 y0 U& f/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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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w  u# {& O0 r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8 `1 I: J6 L# E, o' |4 G  _4 d& x. R& q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s9 C! Z; j* N( U3 B

. ?. q* X% {) r2 R: D) s# ]7 U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4 A. Y/ i; q, K, j9 P4 X

$ @) _# G- o- W9 u3 Z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0 @% ^! I* Q, Q% A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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