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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完娼扔下5000块冥币就跑!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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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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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w( {! K* F$ I  y

' S# V+ ]% B8 r8 B3 @% h孙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孙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和几个姐妹闲聊了,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点赚钱生意。孙某想想自已还年轻,该攒点钱,于是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人专门为其介绍客人,从中抽利,孙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3 ~2 I. V6 {! Y" K
% ]5 W( e, e# k& l+ p% |; V2 f8 x
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黄某,孙某见到黄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掖下夹着一个大大钱包,对孙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黄某是坐公交车来孙某家的。$ ]% W5 `- E# o$ Q* l
% G4 f/ P; x9 {4 \- m! F* T
进门聊天中,黄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孙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装得好象对钱无所谓的样子。5 W; t9 L/ y8 S2 f" ~7 k& Y, _0 w- S, t

  }( u: v7 b7 J4 H没等孙某开口,黄某就说,五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
0 p7 |* @; s6 A& J  ?9 e: W* |6 y( J  d" _2 v2 ]4 b: f; J" u+ x) Q
孙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经验不足?粗心大意?),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黄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并让孙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孙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
6 L6 g" V, z' A4 r- U5 G
% W# D# f' m, F4 m! Y1 q; P孙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孙某报案,被强奸。$ j4 q) J. R6 {7 s( J
" ~6 X7 w- l( |) ]/ t$ M* `
警方调取当时时间段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 d- k& U6 n' k( q
  |4 c% j/ q% H! Y: |+ m. h
本案基本情节可归纳如下:黄某用五千元冥币(非假币)骗孙某与其进行性交易。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展开分析,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 F2 k/ J! I% ?

- K( [" l) ]& _3 ^1 Q& e0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3 h& j5 x6 x; x* ]: z: U# K$ d8 ^& ]6 _# t$ G4 j. g$ X' ~1 d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_0 ~3 d0 k8 X) q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4 j9 {$ y+ ~" e本案中,孙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孙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孙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孙某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P) o- @7 a9 X. Y, ]
有观点认为:虽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k. Z/ t) o% x8 R) O; V7 a

) S" O- B$ i- s9 H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 v. O* [9 g( B. |" V: l. G《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R' F5 |! S& c# U, Z4 m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黄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1 ^" d& I: l3 z/ @8 `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竟合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刘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_2 w+ ~# i0 t7 C5 B" V9 m2 z  f
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 `% _8 f* Q5 k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6 _- X4 C  Z5 b

- [9 o2 h4 k: Y) ~, r- S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3 m7 ^* D( t/ I, s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c3 o* L- G9 U; o0 M0 y
8 M& d3 M5 o& I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9 T$ Q- L, [2 w2 d, t' B8 i
! K$ ~) ~& v9 f5 T6 \% a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孙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3 N- r* y- \% j' K, f  R
4 w9 I" B8 p9 K0 K% o! l: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翻遍所有刑法条文,难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罪。
  B) s7 B) ]# U9 U! {# T4 ]+ D0 r" N-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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