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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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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3 w7 d( i% r$ W! j- L& f* |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q* N2 I4 r( m, a9 S; E/ |5 q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t' @; x0 Q4 T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v/ |) V% [4 W+ Q
一、离婚冷静期
1 `* D3 U) i0 H. Z2 c' r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3 E; Q% ?' a( [9 @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7 q. M# m. P; Y: b( l' A" x' T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 @& a% `0 |; b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4 |2 s/ z4 o' c8 d' l$ C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d1 B# [# j# x$ l/ x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1 V) w3 Z, w8 I2 ]/ Y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1 o; ^2 ~9 d& ^) ]' B' _( u3 ^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7 {, b- ]: l- U6 \) \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z8 h; x1 O2 F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v5 _% h4 i  H& }* ?* B' D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5 Z2 U4 E1 ~, a+ `* R. k3 [( F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G  M: @9 S5 U# ~/ M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H9 l6 n/ `+ U1 |  w5 u. m+ Q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i; _  @1 N; b- h' e3 M9 B3 Q1 x* ]5 N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2 Q: i5 X8 y: q% `" Y$ ^* Z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q, Q7 j  n  p- F2 }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F6 B% S4 J, q0 f$ f/ o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Q: @& m" s2 h, j0 v# D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y* W2 T, ?, u+ |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5 k0 Y/ X4 U9 Z" {1 i; B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z4 I! f+ p# j* |1 I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1 T' Y1 A. R: e7 W" s. G: O) R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e# {* @% o& W6 i- a" ~* c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G; i. q4 [3 o% _+ r5 t4 k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o/ _# g; p" A& d8 Z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5 e( G( B5 ^. f3 z3 K. x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r5 _; g2 G" J9 ^8 {) |# G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0 X! I: I, G1 r2 B/ \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Y! e* U! I6 s$ A9 g8 c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 z1 h. j7 S2 j3 e. O0 \# Y2 D0 e8 B


) l% o$ Z' `+ t4 i; X  a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5 J) h: o2 q2 s! t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3 R* ?$ B, M* s, K& k, @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l/ n) v/ |! M1 O& f/ o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C8 i. U0 E" X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O6 K* C, }5 s, I- }" [: {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0 k; H9 z' f- H* ?; l) S1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 _0 D9 u0 J! \. d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5 e, M# _0 ?! a! W# @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I/ q$ M! B) ]' G3 f$ p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d* ~  {$ g) M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z+ J/ g" H/ @1 A$ _% Q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9 }% k% U. S* v9 R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8 G& H" K8 s- H8 Z8 N3 _$ K. K" `4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1 ~2 X3 V: x. V  G: a% e; Z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o% e- I. j* j4 @8 {0 a1 f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r# n, d( \2 n+ Y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h* Q2 R% ~- W: W) g! }) ?% |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J# H) Y5 [; ?/ Y9 j) u6 q8 A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0 t) @4 B) t% g. C$ R5 p8 g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E3 S, E2 r$ K8 u* B2 P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k* p- g( ?( K! C. q. O$ X


& J6 x3 D9 l# |# ~$ ]6 E; Y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 ]% b; @! n  v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3 p: I8 [- s/ x0 j) p8 \1 [九、离婚经济补偿。
) A+ I- y) V3 G9 S: V- u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s, s$ u% {0 U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4 d( K6 Q) s3 V  _/ A0 q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y8 T$ L0 Q2 q: \8 K( |  ?# V) Y5 T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3 x! {( A+ _! u: |, v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6 f  m& ?( `) l7 Q# F

这里补充几点:
) ~" H5 Y- d4 v; K, z5 Q/ X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K9 s2 G0 O7 i9 _. A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7 v* Q& j7 v; a+ @* D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U# g/ {  S- {8 `" l: v; }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f" @3 ~. W6 Z" U+ A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e# Q5 Y" m7 `( M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S9 `" o1 u: Y, T, w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E: A: e3 a: p) y  e9 I# E' L& |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2 u* I* \4 I) C6 ]9 r& o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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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S, Z  Y1 S) x4 g$ F* A: a/ E; O) f( p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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