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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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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D. h+ D9 b7 e) n& N! Q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a" e: a4 V4 {# {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H: t! s6 ~) V: W! N- n# ]/ K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r0 ^2 {$ ]/ P4 r3 w9 b8 x4 m一、离婚冷静期9 \; g8 s) x7 q; [/ j& U!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 l+ P9 _3 K6 e- L2 G. |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x7 J7 N$ D  S+ v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8 e0 D3 }* O8 H( q7 Q; N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J- e  F9 t( x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b2 y  o, X; [: I2 y# v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T: H5 R* L- J8 ?' e$ Q% L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7 O" n/ d, }/ B# w0 T$ d9 @: b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k7 J' n) X- K; D$ l. x, Y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k3 m4 P1 M$ s0 Q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4 s6 a, V+ v) G" G' R: A# K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j  ~6 W- p- V9 ]- @$ _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H$ Z/ W. X* ^8 j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6 h( G3 ~# G2 U% H- o  n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5 y: W0 @( z& F( ?6 f* B6 `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d9 S/ s9 u) f+ U* L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W7 `3 x7 D& ]# ^" K# g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x! |3 X: ~  k8 ]$ @, X1 b3 l+ k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2 y) y5 x; U: K. j: Q( E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 h( O5 T9 f5 L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7 C, E1 C" i) p8 f. Y- ?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l4 q- s+ V( }" Q+ p% ?$ [8 g! j* Z. Q  g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x) Q, r2 `% t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K# s7 e1 B) j+ V1 q* |2 U& c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b( g; O6 _( ]% x4 V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w( R  m% V. p7 ?3 f% p6 }4 ~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 Q$ F9 r4 d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s9 N# ]  ~% U& @) M0 p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i4 L- K* ~' l3 }, y+ x) o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8 B% n1 D( }2 J  t* B7 r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7 s8 k3 z0 ?, n) q


( X: g* I1 V5 B  }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W, r. T. U7 K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 ]) f% H' x3 l) Q* o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f8 H5 F4 K' M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4 v& v4 Z$ \3 x4 s& N! x3 g9 z5 b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7 E6 s  x9 h' |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5 e5 v" m( Q; n; Q! |1 M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N! W$ c  h: ~+ c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Y. `6 v5 d; E' {$ J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I' w# G; s' q9 x/ X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_$ n1 r& _* V0 u6 Q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7 d, M8 w. T! ~; R3 w/ l$ H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7 e& H) r5 G  o% g$ e/ I2 X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3 W7 t. K' @8 C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c7 Y% j( X( p1 X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S# f/ P1 i) ]% _, d) C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y: X. Z* H& w+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j) f( s  ?% \8 Z7 s6 ]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b" R+ N+ y1 \0 s9 x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T* w2 ]: H- v. V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Y# ?5 n+ t+ U2 \* a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t/ z9 Q: Y! y" F7 u, u

* Y6 b* S1 i* B7 }% v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S) j; Y) K/ G4 r; n0 _+ ?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l$ K3 A) N# L9 ]5 U0 `  A
九、离婚经济补偿。9 H) k+ D! m4 v( D- e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4 M$ Z+ }0 |) |+ A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8 e% W' g8 ?5 A5 S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1 I7 a; M  I#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3 U+ r: y6 ^- u; P) T3 m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7 N& i. I4 l3 A

这里补充几点:
! u' e8 }! H+ ]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E* Y& |2 Z: P. _6 d* `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0 C# C# A1 e9 v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3 Y1 e0 ~$ p; A& K2 C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 S, Y9 f" e9 ^* F6 m& I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j6 d3 y; N6 l! ?! @5 x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W/ y$ X0 l9 c# b5 H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1 t" T0 X# _) t- ]' e( f5 Q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 V& l( \. j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R6 \$ z7 T$ [0 d: [. E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V" X0 U5 I$ b

, w; c, l' t* P4 B, \* Q

5 U) O1 v3 n) 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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