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r2 A3 m ]- g2 v8 b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8 j5 n: Z, P! n) D! B7 C. v( ]2 t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8 J& X) i8 U$ G2 X+ L- V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b# |5 L+ i) ^, g) N8 R
一、离婚冷静期1 g" I* d, q {/ ~+ L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8 o" e! Z0 `+ s. w( p6 N# o+ w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s0 t- W3 U; j2 Q3 q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y d. L2 O2 i( k: |7 F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v( y0 b! L0 u7 p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e+ N2 C+ a2 j, w; G& u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0 l4 ~5 T) f1 y [: m# ]0 l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 m( V! }' `/ Z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 ?+ {- y% x) x, T$ }$ G8 V3 ^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U7 q1 c" b( l8 g8 D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4 K+ L: ?( a5 Y& Z8 ?0 R+ T, [) Q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j: t+ c6 N& M6 _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j; o e. D3 \) \" M4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Z9 e e& ^$ t! @2 C* c9 n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t+ F4 O a! o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c( a) a' \4 y" b/ p5 ^3 e* z# l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5 \: ^0 E$ A1 I, m" L7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9 R% a, d% a7 Z V4 t& W! `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6 x K$ z, ^6 a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 X& X, U3 @7 }0 J/ L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D/ c" _$ h- q( d2 T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2 m8 j; O) c" \2 V+ q# [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o% M( U' u* A( \. I2 r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l8 n- r- V4 r! Q" b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w. P+ Z8 h1 l0 B/ K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7 a, N( C' `5 ?* ~$ x- A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5 m2 {/ Y: ` ~, M# _! n" c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b1 T* _1 l1 R0 ]2 B0 ~% g- l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p9 i- P. ?& Q% L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M# K8 z4 g( f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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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5 o$ _0 U6 b# ^$ o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e: Z1 t5 `! e; F- Q8 d0 |: J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a8 y, n( U( g( C! {* `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t7 A1 h8 y; x4 z0 Y& m5 A# h0 c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W3 G9 U7 ^" d' B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8 @: ]5 L$ _; s6 e: i8 B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9 V# t- H. X" |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4 U' A6 [5 K8 g+ j n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6 A0 N4 W& i5 N$ s' V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g' }$ H, A& v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J" L. o* b/ K# `% R! u; k( L( H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1 N3 p* ` Y+ P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2 Q7 @7 k/ M; `4 M8 U9 W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4 ^4 i7 Q6 c; o" }$ F" N% H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5 r9 Z' f7 k4 D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Q. h' u3 X; ~/ c2 F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1 E- D: o8 F% F. m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c b) N2 H8 P; Z3 C- I# p8 j+ q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0 r6 ] V3 M4 K9 _! o& l/ c5 H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7 i! \# `0 w, V6 p$ R( ?! s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 w; C2 F3 _
9 C* H& k/ ~3 z D Z q( \5 b, C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P! ?6 f" ?, H b$ H& H; y; v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5 m$ U D/ J8 J9 y! Y3 w
九、离婚经济补偿。
4 L. `7 ?/ V0 D6 ~" V4 v4 l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y2 j' Z; {$ _5 |/ ^ H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b8 K/ w1 ]0 z! q% o( W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3 Q5 b2 E s1 h7 ~' M. \6 `3 Z7 r4 Q* t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4 U: ?0 b. Q6 M$ S* f2 C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G8 @" U* d) p; j' n% ^* N 这里补充几点:
0 x6 K) X9 f8 g& r- F0 w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 N7 Z5 N+ m, R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1 J! B* x' e3 \0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p# M; n4 O P, a/ h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E3 Z3 _) n& Q8 y+ W, O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 g1 B- S* A; p% e H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S8 K$ M' K6 a0 I5 q7 b: u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L, n( W( k6 g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4 n3 E6 Q0 G: s% y2 l. O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d9 {; y: x+ I1 U3 [- T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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