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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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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2 \3 U( W7 J; U1 P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t; A9 f3 q/ |; X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_7 a% V7 [4 j! Z8 c1 q& C2 h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R4 w, [6 U6 m& I/ \
一、离婚冷静期% I  y$ I- ?3 J) G.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9 G, Z1 @- E0 j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f0 a8 w- z  m$ i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1 T" u( ~2 F: M; s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z: O+ _+ p0 g; @8 v( G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0 O: ]/ c+ u) m1 ~' z8 t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3 L; E9 d7 x9 E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Q* K0 H! @8 r3 ?( D5 P0 X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S" k" S$ m3 Y% [. F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5 B; c& W: U* x3 g* l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n$ t- G7 o- A4 _$ @- X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B7 }1 e3 z0 I3 @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7 K- y9 k( z; Z# c2 I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8 ?6 C+ o; @" C" a2 X& ^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1 a9 j" H' c1 b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1 C0 I0 F3 _4 M1 A& X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 q$ h: X+ ?; s/ _2 N( e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F- m6 Z% s. V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G% Q7 Y! S2 P/ Y; ~% x8 T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O, x+ l! g- J# o4 N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F1 `6 w+ ^+ V8 N: g6 S9 v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3 K7 [! s7 I2 J4 U/ E3 i( N& i# L3 |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 m- N7 g2 q9 x4 ~) P9 I2 T- `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N1 n5 H+ q  s; Y# z' Q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6 W4 t- F# X1 x; X% R* y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N+ w4 S4 r8 z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0 G8 U  F# W2 M9 r- M8 }' g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7 f" X" w$ t9 R8 ~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e+ d# t1 i; Z, ?3 P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6 P$ ^5 L: Q; K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 f5 }) N  V" B; F  Q; ~( Q


. N, t( \3 q( o* d$ `% G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V/ X2 i- }: A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6 V3 |$ g8 A. R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W% o$ U$ L% I( a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Q, x3 o: `" i$ k) \% D& z3 a: S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e, q* ?% U" B, s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1 E% r3 k( j: K3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2 p+ X9 _& z' o7 Q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m0 P  R6 m9 ^8 R9 F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6 O! b" k7 j$ L2 n4 ]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g9 `$ M5 ]0 d! E" n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G' h! r+ t  g# n2 x4 J( `7 \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y: E1 \- s/ l9 k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3 E( j) o/ c& {: [( [0 q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Z1 r* T; Z4 f8 Q- w+ }. Q; ?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 y( {" g- g1 b! M) ~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4 O8 T; \8 P7 y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8 Q* X5 l9 |+ ?# V/ F$ f7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7 M" z7 |8 X+ G  A( q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N$ D( R3 l5 c- t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 t; ]8 i7 l7 h7 g1 g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 F2 A7 ?) o6 u, I8 O


3 p# N& ^7 V8 u3 K( S4 ^9 Z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T1 ]: U' Z: l3 E- b& g$ M7 C9 x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7 H) y$ Z1 M8 R. [' B9 E$ s: J( n( S九、离婚经济补偿。
3 P' z' b1 e4 L. g% G/ L+ ^' _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_3 g5 k; \% g! Q2 `( L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S  y( Z$ R: Q& O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I7 O, }% p" S0 k  N7 R7 T: k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G  F; P& b! `3 x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J; N1 m4 `3 H) A! r3 M

这里补充几点:
9 S1 m6 j3 }0 `4 k3 s! j4 `; x2 {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X1 B2 B- V4 p1 K& b6 d" A3 k0 F. S1 y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V# T: Z7 D. x0 V, w) r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6 r* O. o2 w4 k. }  \2 r2 F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D9 {6 \3 j7 l' f  H. ?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7 c& p" e( k/ g3 R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Y  w  J; `* O3 W& h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5 a! @- Z* L' I1 e& B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r; V5 L" q" S, Y& |; d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F7 C; D6 s# O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8 W/ N: m/ L, n$ F$ S/ L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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