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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 G6 `1 x+ d6 h6 p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6 |" Y5 Y4 _4 \0 I6 r3 {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p/ l9 U4 L& X! H5 G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3 q! r, m4 c* N e3 s一、离婚冷静期" D. F, K! P8 j9 p5 D. f7 L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M! H5 B1 h m: n4 m7 Q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s" c3 ?. a3 d! s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 e3 |- w3 w5 r% @7 k) _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b3 g0 a5 [: {* j0 K: c( w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5 z0 y% Z# `0 Z9 `0 v& v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4 D) t7 q, |! H8 b% E2 y9 S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1 h! b G8 i5 {" T5 ]4 R/ h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I4 z( @8 j: {, Q& Y9 m4 g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O: n! M% a- s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Z. H5 d1 w3 @% N, @, b/ q/ u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1 N4 K# N( G0 u. A% K1 a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H: [$ L7 _ t% z: Q& f7 Y# T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4 d9 v- J9 K |$ t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b( Z# N! K& a1 C/ B- o- C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8 G2 b: g# J7 k+ Y: A3 e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_3 A" Y. t3 o7 k) z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1 a2 ?3 w2 n9 T, X# X& j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n+ N) l3 J" c+ N4 n/ E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7 `" q9 ` W3 h# W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N; }1 O9 Z# x) d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2 U; \3 Z5 r+ ]+ Y) D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7 a5 B$ w8 [1 w% t' E/ n& t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b; \$ C' h7 }4 L: V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D& l+ x: j8 S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s7 c+ F9 c W! H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0 }2 o2 S& Z$ M4 }9 z6 s, o9 \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E' s4 v; a6 D, j {2 `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d( y% ~/ E- N( o- G6 Z) X+ Y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W4 A$ k9 g) F" Q6 m) H0 L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q+ Y1 a# Q5 ^
" j9 t I9 v5 N4 m8 P9 K: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Q( M {6 h8 s1 \- G% L9 j) w& [4 [) U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j9 K) u. k: m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o1 m7 I" f0 s0 G {5 P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H- g1 m) I9 i- C; h$ m# k8 C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 U V- |( u1 {6 T$ _0 ^1 _2 j3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j! O+ E, H b ^' J: A$ H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 G4 p" _; t8 u& U; e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8 \4 v% V! m7 H1 a* v$ V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H0 V5 z) B7 u# Z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1 k2 r* M; @; P6 R1 A% j4 p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Y k/ m# `+ k( c! F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Z, M. j, w0 Z8 H5 ?% b9 [1 Y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i% ?* p$ `# ?) B# W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a3 B l- \( p+ V1 q9 k: W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1 ] @/ k$ y" Q8 L* ?9 G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5 Q: e7 q6 Q9 Q) E! V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R0 u# r1 X9 f: w) H( e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 c( O; y: p% H! l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f$ h6 _( s2 v/ z# W* v2 K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w3 V2 t# K h6 ^, C% h1 F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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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T' W' o* l5 t! n9 J. k2 V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O s* n! n( U( F% \
九、离婚经济补偿。2 m5 e2 @& |1 W, W! P) d9 w+ X# \* d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F% }' X% R7 q3 V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6 y! i, ]. @8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9 T. {% U/ R9 j7 ^- T: y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0 Q5 k. ]9 n& }8 J7 k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K6 f4 B, x* W" l, q 这里补充几点:2 Y. K) A; n( r) g( z: P9 C2 ]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o( T/ X$ l- V. u {% x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1 [% A8 ~2 k' B4 \% B4 I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8 N8 B' i. T8 \+ I$ B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U' r( d! P. i, q9 h1 d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1 t# R' V8 ~/ b& @. C(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T7 u' Y; @+ B- j! x) f$ B, y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R0 ?/ g% j& O1 v. K4 ~2 ]3 V& p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u- U1 s g" h" v$ @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v* |( \5 R% C5 Z8 t1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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