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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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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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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1 _7 y$ U) L( k1 t3 ^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l, l, ~# O* E- b$ M( r. ]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b/ l/ p1 }6 d: o9 v. V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d+ P& A# v6 I, c. K+ q5 ^- _一、离婚冷静期4 V  S  o5 ?( |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s& l( A3 ]. {2 y' E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9 ]- P# |& C) @( j( u: X4 ?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3 w6 t" s$ U8 I& f5 y, T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w0 o: @8 U9 B, l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1 S2 f! q; s) t! R- E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o6 |1 p, c, J) Y) F2 Z6 i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3 \2 _  M" y5 O9 _: e# c' P3 h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6 f3 p8 g2 D  N) S( l6 K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x8 D; i, D  ^; H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t0 F# @& G3 i4 r1 d2 h6 Y! B1 L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4 D; L% G& y( q7 W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p8 _4 N% G- \7 e6 H( l) {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9 P+ I( B' G( i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U' c8 x$ n4 H7 X2 |) r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g1 L% k$ q8 S$ L. O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N6 G% Z# z9 C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o' A7 y% _1 {0 o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J" R4 v" w/ u( v% u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S, g. F: f/ p* F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x. ?' F, S; M, c) \' k: o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4 v( U) H5 a$ @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X$ c; c8 p9 q4 d2 {% X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6 g# G) R0 v* I: ^9 Z: |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l2 i0 X% Z* D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C$ a2 Q+ P3 ]" T: {6 v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q( u8 w6 L& e: D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d& b0 U, g0 R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6 K0 L2 j4 Q6 `) q) {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s. u) p( |; L3 V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 }& }3 B, J6 r3 r% E


- m9 n  @9 G0 C$ y' m) t. `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Y4 {6 ^. ~$ D) Q! U5 D8 t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2 P( R3 ?# m+ ]( ^3 @( ~" I5 x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Q( r) A0 S, s$ T% x- y0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P: |& i( r( c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7 b% Y. [0 M6 G( u. u5 G( ~  \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n# a* @8 Q% I1 a4 T, b2 U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Y  E+ N2 ]& E2 R9 `. _' ?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1 C( @8 ?) M8 c3 f9 ~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T, `. Z2 Y0 ?5 x2 j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A( q$ k( b8 m% L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7 D4 l+ W" `+ }. j1 U( |& W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o' Q) V1 L7 f) z" C  ~0 G8 O$ @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3 {% S" u5 e5 Q0 X3 J+ g# r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e9 d) D, B5 R0 R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7 X$ S! C: R0 c6 C' ^2 T2 B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v3 z; W. D2 a3 Y! A+ ?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b( t& }' L2 @7 T+ v8 _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v# l8 [" L( t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G: D5 o2 |0 J- A* i4 f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8 V2 ]/ e- ]$ I. p0 v: b% B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v) U- b2 L* P; `

) K' Y' V6 M3 ?/ O- d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4 ?+ h1 P9 W. p, N! j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L+ ^4 H9 e3 g3 u8 o: F5 R; V
九、离婚经济补偿。& ?( e7 Y4 m- t/ h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5 f) F* {, ^6 f( m" N) y. t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7 R2 ^  Y9 X8 V  g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s! Q# D/ ?5 M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q9 S* K! ]% V. [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U: q' R8 o7 Y6 Z

这里补充几点:
3 P9 |1 {# H' a5 i# U9 s7 Q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F" Z! B, F# `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Z, P% h2 Q% g5 F+ K) L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q9 i9 n  Z- P/ U9 l- E7 }7 l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1 M8 g+ V6 V9 a: `% @' y2 z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7 N0 V2 a" L4 y) t3 |4 \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6 }9 ^" U' L0 [6 W& T8 f; M) _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y. q4 o- C* p0 G( h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 B' v% V6 A, {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6 p1 \3 Z, [1 N. _( t2 F- ~1 c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9 ^( O: l" K! n1 `

" r0 c% A7 ~1 R2 y- y
8 p; n, i7 a3 f3 [' Y' `0 L
& D, o# j/ ]; N% o. m1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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