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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c( z" P& g6 r0 @" U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 F$ I0 u9 g' \- P! p# S2 _) y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n H6 n4 }: s7 L' e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2 M4 ^! G: v1 x" w4 p* W一、离婚冷静期
2 D9 N' S1 X* ]9 _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7 d( t; y2 {: f8 z! M' n" Y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x3 P+ y" m7 Y4 c- d7 E. k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U; ^4 _, {4 H: G; l# _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V k% S ~ j8 ]* ~ y, G/ m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_! V2 y* @3 E0 ^)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q6 ~' d& x- \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 j+ X* Q$ \9 K* Z+ t/ |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w6 k. T9 a9 \; M( W$ B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 u! r( v0 h8 E3 z; O2 z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8 x) K$ h$ n X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4 U: x2 Y" `3 P' V- G$ o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Q: t o2 d D8 b- L' e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C, Q" C. H, @2 O5 m6 Y9 C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_; P9 }. r. _5 C; \6 V& M% C4 T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3 n! _8 h5 _- L2 k* z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4 R/ Z, G k3 p0 @3 h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8 [7 r. |5 M% G- q2 O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q7 |# t, w# u9 @0 Z$ g( v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2 N4 u8 o) O0 Q8 N& K5 P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U$ i4 X9 p0 x/ d Z- a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2 K/ f$ x, k& N/ X9 T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_7 e% S# X% O8 x! ~: k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7 u4 l; d7 O& X D" e3 I& j0 U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q$ I& n. F# [" U4 O7 i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m9 [! {8 b$ l8 Q#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P& N4 j0 g& N. I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x) Y% I8 h5 }+ C9 g9 C5 _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f4 V* Z8 t- Q2 m8 O: m X* c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2 M2 B% p! u. ~3 V, u( S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y8 ^2 X9 ]6 X k4 y1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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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 d0 i6 T3 u9 Y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c5 Y! t: R. a7 W' } p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L5 f$ b/ {4 R# V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7 D* t- K; s h* X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7 z% x# L& w6 _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M( [5 Z/ m+ o$ g3 _0 N) i# j&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B O6 e$ j$ Y3 d w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l9 X' ]+ {% l# p" g# J* q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b6 L$ u: Q3 J, |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h7 T- `9 D- Z' X8 I#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p6 p/ F. u) Y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N9 j2 ~* Q# |8 D8 [( n. m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q9 h. \8 A9 B! l T) y8 @ E. V* r( Y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S5 Z- H( ~4 ]2 ~2 B6 O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E$ h, g# r) _7 A2 T' p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T. k! f R7 A' I% T2 K2 R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5 k/ {2 Y! i8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6 s+ d. t* o5 ]$ B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k$ b( T' |9 n* b, t9 Y X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3 i2 h/ Y2 P9 f4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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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9 u' ~4 a& ?+ g' {3 @$ C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0 Y: t4 g( }7 ] `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2 E( S1 @+ l, M2 [: o2 Z' q
九、离婚经济补偿。: s3 _2 l: N9 y- j+ {0 H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3 w2 H" V7 r" e& Y5 b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8 p) w; G6 j6 V8 C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0 d- {8 b& w: W1 z/ B6 S7 }0 h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 V* D6 H5 L G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T- ]4 C& y* s P& Q0 g" \
这里补充几点:
/ [8 `$ ?. t. J4 p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X5 \- U1 b, _3 F# C3 ?/ A! h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5 V, Q# u2 c2 S" J E5 M N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y% {0 U6 X3 G6 Y; P0 K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2 J( ^- I, z4 V0 L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8 H% q( ^5 e& z* K* M7 S/ q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Y3 X- Q# L) V# o: h. N# n2 h! F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I( Z& B: f4 L9 x/ H. T3 P* j2 R$ }5 d+ x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1 D7 D& K! J; F8 D- S$ O1 n: H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9 Q$ Z3 B' o; i7 Y# T$ ?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o5 @! R: L5 T' i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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