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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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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拒绝超时加班,被公司以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 \% g6 p" n
( \8 g1 F8 V* b! _' A请看以下案例:3 O+ B2 W+ j* }% ]! w7 c

* ^, f+ w9 u3 v案情简介
; Q$ ?: V( j7 J" S1 \1 r! x1 Y小李于2020年9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2年的劳动合同。自2021年3月起,公司要求小李早8点至晚6点上班,午休1小时,每周工作6天。1个月后,小李因身体吃不消,拒绝公司继续安排其超时加班。9 L% f, Z4 J' w/ l, i( X

4 D3 c, D7 s6 L+ v' @9 S5 b公司遂以小李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 F2 U) H: W% R% F
: t* T: E6 h. C. L5 v争议焦点! H: z  Y' p- Q. V; q, e
公司以小李不服从加班安排4 v8 S  T' w. Y8 a6 T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Q2 ~* Q  ^+ o' t) s* N
) S( K* K/ w) n' X# e2 D
“处理结果
5 K2 @3 p  F2 u7 O9 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k( \9 Z1 P& y
% n% H" F; ?' D/ Y4 k
案例评析* @) `0 E9 \# ?8 A1 [% v
劳动者休息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 \' ?5 v! \! m# j' `1 A
$ `/ Z9 L& Z- @0 _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法定工作时间及延长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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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要求小李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小李不同意加班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司以小李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k  S2 R  h  z" S$ i

; S1 `2 I+ k8 @, t- [6 u此外,法律对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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