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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女子上岗半小时摔骨折获10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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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班不到半个小时,就受伤摔成了九级伤残,工作单位需要进行赔偿吗?/ {$ ]- B, e+ P7 v: T! [6 L9 q

& b' F3 e" g" \3 G在江苏镇江,高女士应聘一家饭店的勤杂工岗位,双方经过交谈达成口头工作意向,随后高女士换上工作服开始工作,不料不到半小时,她就摔倒致使骨折,经鉴定致残程度九级。4 B& {2 `. m8 K8 Y8 ^' X" v

! I1 x# l, n9 q1 _! N8 Y事件发生后,高某要求饭店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 21 万余元。饭店却不认可高某是该饭店员工,高某骨折不算工伤,理由是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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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8 r  ?  F9 l$ G+ V次年 4 月份,高某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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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5 r  V. l- F  f0 A6 ?$ ]由于工伤认定也是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高某便将饭店诉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请求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h4 F5 e9 Y# Z* I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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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高某对当日至饭店的原因、事发经过、劳动关系中的要素如工资、休息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而具体的陈述,饭店对于其店内服务员的工资、休息制度情况的陈述与高某所述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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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饭店否认了高某更换工作服的说法,但法院认为,鉴于员工更衣间位置隐蔽,未经指引,不知情人士通常无法辨认,因此对高某所述的当日更换工作服的情况给予认定,最终综合多方考量,认定高某与饭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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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c7 P% V; W+ C: O# H; L6 }3 ~确认劳动关系之后,高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饭店不服,向润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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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起纠纷已经持续了三年时间,双方之间矛盾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签订了高某工伤待遇的一次性处理协议,由该饭店补偿 10.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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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高某本人受伤致残,饭店因为雇佣工作仅半个小时的工人需赔偿 10 万多,只能说这件事中大家都挺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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