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
医药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误工费 |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f9 ?& O& A4 T0 L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6 h2 ]5 k8 t" i" i: }" M/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 O6 G: W& R4 ?' g+ A* F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 |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6 l7 t' g9 v2 d$ V z! B7 b1 f*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n4 _4 h1 T- P7 m: f! {% {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残疾赔偿金
, f5 w2 n5 R' f1 \, i(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死亡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 v# d# v8 K( e" |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60周岁
$ p& i5 X% {6 L0 C7 Z& S% }2 G(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60周岁
. Z0 c3 y5 s! |; h" G7 a- P(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b8 K2 H0 y( a/ [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几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 | |
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
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
检验、鉴定的时限不超过多少日? | |
超过2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多少日? | |
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几日内送达? |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几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 |
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 |
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
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一般期限是多少日? | |
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几日内制作认定书? | |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复议?(这个时间要记牢) | |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
6、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多少日?(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 |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是几日? | |
检验、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 |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多少日? | |
检验、鉴定完成后几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 |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时间几日? | |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几年? | |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几年? | |
交通事故的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为几个月? | |
一审简易程序为几个月? | |
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颅脑类伤残:治疗终结后几个月?(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 |
其他身体部位受伤:治疗终结后几个月? | |
上诉期:自收到判决书后几日内? | |
二审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几个月? | |
二审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几个月? | |
申请执行的期限:自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几年内? | |
执行案件的审限:自立执行案后几个月? | |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 |
并于几日内制作调解书?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几日前通知当事人?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几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几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几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
五、护理费证据 |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
七、交通费 |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
九、后续治疗费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十一、康复费 |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