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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杀自家猪凭啥罚40000? 老汉被农业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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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07: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农村当中养猪是件常事,都会等着过年过节再进行宰杀,毕竟相比于外头的批量养的“工业猪”哪有自家养的“土猪”香。湖南某市农村老汉便养了几头猪,这天老汉杀了两头自家养的土猪,谁知却引来了4万元的罚款,而且刚宰的新鲜猪肉都被没收销毁了,这可让老汉感到愤怒不解,质问“我杀我自己家养的猪,凭啥罚40000元?”,老汉拒绝交罚款,最终农业局(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将老汉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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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院对于这件事是如何判的呢?5 \) K1 K; E6 o; t6 R# m: {

) R4 ^9 A- D5 V. O, h湖南某村的宋老汉上了年纪,已经干不动什么重活,因此平日便在家干些农活,种种菜养养鸡鸭什么的,还拉了个猪圈养了好几头猪。想着逢年过节的就可以宰杀,既能送人情还能自己食用,这种拿自家粮食喂养的土猪,在外面也是炙手可热的,有些人还会特意买正宗的土猪肉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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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罚款当日,宋老汉特意请人过来帮忙杀猪,凌晨五点多大家就热火朝天地将两头猪按照流程宰杀,但不知道这个消息怎么就传到了农村农业主管部门那里,听闻了宋老汉在杀猪。宋老汉也是做了计划打算,一部分自己吃分给亲戚朋友,一部分想着拿到集市上去卖掉,也能换取些钱,但还没等宋老汉将猪处理完,农村农业主管部门的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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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j/ }! E' G, B  r. B宋老汉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村人,哪见过这阵仗,当场就懵了,寻思自己也没犯啥事啊,自己就杀个猪有什么问题吗?农村农业主管部门的人过来询问,宋老汉以为只是搞调查的,对方问自己杀猪是用来做什么,宋老汉便如实告知,说自己拿来吃,再将一部分猪肉打算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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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X7 M2 m" D而宋老汉这话一说,农村农业主管部门的人马上将两头宰杀好的猪和相关屠宰工具进行了没收,表示“自家养的生猪宰杀后不能交易贩卖,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备,你违法了知道吗?”,农村农业主管部门的人也是根据法律条例来对其进行处罚,根据其猪肉价值,对其处以4万元的罚款,将扣押的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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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u2 t0 r% j* }: Y) f但宋老汉并不觉得自己违法,觉得自己宰杀自家养的猪就是没错的,也没有对该行政处罚进行诉讼,尽管农村农业主管部门不断催缴罚款,但宋老汉不予理会,一直拖了一年多,最后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将宋老汉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强行执行对其补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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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Y* i# ^  c* x6 l宋老汉则表示,觉得这罚款太不合理了,我自己养的猪怎么就不能宰杀了,这么多人逢年过节都杀猪,难不成你全都抓起来?我觉得不合理,还罚这么多钱,我辛辛苦苦种点干活都挣不了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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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宋老汉做出的异议,法院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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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h$ D3 j' E* T9 l) p3 s6 B' f
首先能不能杀自己喂养的生猪,在农村很多人都喂养了猪,在特定日期也会自己进行宰杀,对于农村地区这种家养的猪进行宰自食的,在法律上对其是不实行定点屠宰的,也就是自己宰杀家养的猪来食用或者送给亲戚朋友这是合法的,宋老汉违法点在于其想将猪肉私自去集市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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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m! e- T$ z' x! N3 {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当中先是提到在农村地方个人自宰自食的是法律许可的,但随后也是提到除这种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是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来宰杀生猪,是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涉嫌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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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n; T* M9 G) C0 Y所谓的定点也就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将满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并且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查,经过意见决定后,这才允许建立,是在政府部门有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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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o/ k# m9 N5 I0 f5 p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会对生猪产品进行严格质检,而且宰杀的生猪也是需要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且附有检疫证明,只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才会加盖合格的印章,最终流入市场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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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 d! k' ?9 e社会上食品安全受到关注,一些不法商家售卖病猪肉、注水猪肉、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猪肉,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造成威胁,不仅破坏市场秩序,而且不遵守法律法规,因此国家对于猪肉方面也是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也是打击不法商贩私自屠宰贩卖生猪,私自将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所以流入市场的猪肉是必须要经过国家相关检疫部门的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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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V# m  \5 i0 i6 |* M  M; I6 g宋老汉没有经过相关手续,想要将自行宰杀的猪肉流入市场贩卖,已经涉嫌违法,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当中提到,要想将生猪产品进行销售,必须是经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过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进行销售,因此宋老汉私自屠宰准备售卖,属于“非法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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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O8 W5 y0 ^对于这种“非法屠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比较轻微,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那么这种案件一般是由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经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果发现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是有权对其进行责改关闭,并且进行没收罚款。& y1 J8 n: h7 Q  o8 J) N" l6 S

+ O& M1 [! X6 s- g/ Y! l当地的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宋老汉的屠宰生猪行为,得知其未经定点想要私自售卖生猪产品,对其做出没收、罚款的行为是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的,对于这种行为不仅需要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和违法所得,还可以根据其货值来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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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c* l( \* P% `6 G) A$ t在条例中明确表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条例的罚款来看,是不止4万元的,但农村农业主管部门也是考虑到宋老汉还没来得及贩卖,而且其情节较轻,因此对其作出4万元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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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整个事件前后分析,结合法律法规,判定农场农业部门的处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而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宋老汉也应当缴纳罚款,最终法院判决宋老汉予以补交罚款。# a  v; F# ^; Q# t5 Q) Q0 I! @8 V

9 K9 U0 t0 v" w8 X% P, `从整个案件来看,很多人会对宋老汉予以同情,认为罚得太重了,但国家也是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一旦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通过市场流出,最后引发疫病等等,将引发不少的问题。而严格的法律法规也是在对那些私自屠宰贩卖的不良商贩进行打击,使其不要猖獗,扰乱市场,如果不对其作出规定,生猪市场很可能一片混乱,消费者也不敢轻易购买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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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家允许农村地区自宰自食也是考虑到人们的传统和习惯,因此对于只供自己和亲戚朋友食用的不犯法,但一旦危及社会公众安全,那就是万万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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