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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妇女同意发生关系,男方就不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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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3: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奸罪的保护法益为妇女性自主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违背上述任一环节均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涉嫌强奸罪;通过社交软件单纯以满足心理上或生理上需求的相约,可以肯定妇女同意与这个人在这个地方这个时间发生关系,但是,不意味妇女同意男方以任何方式与其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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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冯某网上聊天时认识了李女士,经过简单的自我介绍后,冯某告诉李女士,只有自己一个人在家,并邀请李女士来家中玩。令冯某没有想到的是,不一会儿,便听到了家中的门铃声,李女士如约而至。3 K' N) n' ?$ ^9 J( q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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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冯某家中,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李女士向冯某索要两万块钱,却遭到了冯某的拒绝。李女士一气之下报警冯某侵犯了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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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3 R& L& v+ N5 [$ N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虽然自已来到冯某家中,并不意味着同意与冯某发生关系,冯某违背李女士意愿,采取强制手段与李女士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冯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李女士来到冯某家中后,自愿与自己发生关系,事后,因没有满足李女士索要2万块钱的要求,而报警被侵犯。庭审后,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冯某无罪。8 R" N- I( L4 a1 F+ e7 L) H

0 [3 d1 g: E( L+ L) t, y" s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指导。# O9 m( H! S* l5 l/ r#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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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0 S; X6 O" C$ Y% J  [& X  g0 c
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感情或责任而发生的最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最不应该具有功利性,以自己的身体为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道德不容,还是违法行为。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是广泛的,具体到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等诸内容均是女性自主的内容,均受到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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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 z7 V8 @4 h7 i1 w同样,任何人未经妇女同意,侵犯女性自主权的任何一项内容,均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或涉强奸罪。所谓妇女性自主权,意味着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对自己性自主权的内容有放弃的权利,承诺与他人发生关系,这样的承诺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v: M) {# k2 S6 F5 [' J

; Z! j( O. R8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妇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行为。强奸罪的手段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表里关系,如果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就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同样,违背妇女意志是通过手段行为表现出来的。4 _; X0 w) k' b  z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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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体现,也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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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是因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G- H' R/ k6 W! b. O
常常听到或看到“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这样的说法,如妇女为达到某种目的、实现某个动机,同意与他人发生关系,事后,由于男方反悔或其他原因,妇女的动机被骗,目的没能实现。这种情况下,不认为男方构成强奸罪。有人提出,这种情况下,男方构成诈骗罪,这种观点不成立,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对公私财物的占有对,性本身无法计价,难以评价为财物,是难以计价的财产性利益,不是诈骗罪保护的对象。. x2 h% R' p; g; }8 `# V

' _1 ^4 k& R+ y+ k“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的原因是被害人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在与行为人发生关系当时是同意的,因此,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妇女发生关系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当然也不可能存在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也就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强奸罪。3 M3 C# b- E& t% j; b# U

# U: H- \( u3 V; r2 b6 B9 c从证据角度看本案
* P: i: ^1 E  H二审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认定冯某不构成强奸罪。实践中,强奸案的取证相当困难,除了现场物证外,基本只有被害人陈述及嫌疑人供述,多数情况下,只能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此,也造成了人们常说的,男人的性资源不值得保护,只要女人说被侵犯,男人就要坐牢。当然,我们不能偏信这样的说法,不过,也能反映出强奸案认定证据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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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N( x+ n: t. C根据前面的分析,李女士事后才跟冯某要钱遭拒绝,如果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证据,要从“动机被骗”来证明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似乎存在障碍,毕竟现实中寻求心理上或生理上满足的两性关系大量存在,不以谋利为目的的单纯相约就是适例。( W" R: r( O1 E) E

/ V4 E( \8 E' x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同意到冯某家中,不意味着同意与冯某发生关系,似乎不符合常理,但是,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极其广泛,李女士自愿到冯某家中,一般认为李女士同意与冯某在冯某家中这个是时间点发生关系,但是,李女士对与冯某发生关系的方式仍有决定权,当李女士同意与冯某以惯常的方式发生关系,而冯某却采取李女士不同意的方式发生关系时,同样违背李女士意志,侵犯了李女士性自主权。虽然李女士难以取得冯某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证据,但根据当时情况,李女士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不敢反抗也难以反抗,是不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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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冯某涉嫌强奸罪的可能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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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因没有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而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强奸罪。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其内容极其广泛,男子之间单纯为满足心理上或生理上需求的相约,可以肯定的是女方同意与这个人在这个地方的这个时间点发生关系,但绝不意味着女方同意男方以任何方式与其发生关系,也存在成立强奸罪的可能。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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