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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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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要的一点,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F; }6 s# _5 ]1 ]
3 [: M# [8 r V5 d0 S2 y. X0 P! ~* Q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7 ^ y" N8 B, O9 I2 H" W!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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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9 Y1 t) W. ]7 _/ n(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H1 x% U! C# t9 g; a" }+ L$ Z(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j. w( n7 Z# q0 `, S5 w#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F9 R! z" a7 R0 d4 F" y6 e6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d* K0 s/ r7 A) S3 a
本文旨在对上述法定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借鉴。* Y* r' K6 m' I; }: u+ J$ l5 |( T
, R4 |; v7 `) d4 K/ ?$ D1 }$ S" T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 a+ r4 k# ?! P x9 |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该情形要求退还彩礼。( ~% D9 D; M5 m! H' g9 H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且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一方已经生育了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如果简单适用该情形,可能对另一方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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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H) n4 r& [6 J ?. }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 H7 A: O# [) B, {0 U: Y2 y8 x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
; B( @% i& d* X, p4 _, j$ e其次,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
% u4 v k3 U7 z第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
/ F& t$ g0 F" L+ I" @* |' D第四,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 B5 T @# e. P3 I9 I9 Y+ ?+ q. a
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9 L) {& y$ A/ z- M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9 ^" J! T7 B& B: L+ |( y例如,在女方收取了彩礼之后,能够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将该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家具电器、操办酒席宴请双方宾客、双方生活开支消费等,那么男方再要求女方返还就比较困难。女方的举证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酒宴费用收据或者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者发票、双方共同开支的付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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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w5 A) T+ c' g9 m* G7 t4 p( H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c6 d) d2 t& w6 |# q6 B
对于情形(三),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举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证据,就一定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呢?4 A8 q% X' ^1 {
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 F0 W, I3 K, U; A! F. B" x0 I
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
/ ^0 _+ C* _" ]+ E" j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i$ r5 b7 r7 h X: Y5 [" |) W" ~
, ?$ P* d9 r+ ^7 F# y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 C4 H5 y5 z4 v, ^3 i如果男方向女方的转账数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男方不得要求返还。7 D5 M( Q$ j& \7 V1 u! b
8 X' U5 S$ O' A; y9 `+ V. @% Y对于一些没有转账意图的转账行为,因在转账中未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转账行为无法认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如抗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作为彩礼构成部分要求返还。
8 }) K5 n9 X# Q! y# m综上所述,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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