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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与男同居,男得病身亡,女办理了丧事后将男的儿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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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21: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贵阳,一女子与男子同居近10年,男子得病身亡,女子为其办理了丧事,之后将男子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丧葬费等费用11万余元。
! o: @0 d, X3 h' f6 K(案例来源: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 c# D, d; J6 K/ B7 k. b1 G! @/ m
当年,44岁的女子周某,与离婚两年的男子李某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当时,李某的儿子还不到16岁。之后,周某与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 y7 ~% O% K- m% n. q+ Q近10年后,李某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之后,周某为李某操办了丧事,支付烟酒、鞭炮、返礼、亲朋餐饮、骨灰盒等诸多费用合计31360元,这里面有18172元是为买殡葬物资的花费。除此之外,周某为给李某买墓地还花了32000元。
  z$ Z# h1 ~9 u% u$ \4 @没过几天,周某与李某的儿子就发生了争议,李某儿子从社保领了李某的丧葬费5734元,也没给周某。
3 T9 [; V& e& b& X& C9 D2 ]周某把李某的儿子告到法院,说当初与李某儿子说好,办完丧事以后,要用李某的公积金、社保上的丧葬费、养老保险等分配来还丧葬费。周某为李某办丧事花了6.3万余元。此外,李某儿子结婚时,周某还给了李某儿子2万元装修钱,替李某儿子给他妻子和岳母了3万元彩礼钱。没想到李某儿子在李某头七没过时,就和母亲、妻子等人抢走了李某的遗物和遗像,在周某取李某存款偿还办丧事的借款时报警说周某盗窃,这让她十分伤心。综上,李某儿子负有为李某养老送终的义务,所以要求他偿还丧葬费63360元、装修费2万元、彩礼钱3万元。为证明装修钱和彩礼钱,周某还提交了两份各2万元的取款记录。5 o6 a' C$ t- J0 X* x2 k
李某儿子辩解说:1、是周某主动要为李某办丧事的,两人事先没说公积金、丧葬费的分配;2、周某办了丧事,但也收了亲友礼金6万元。3、装修金、彩礼是李某给的,周某没给过。4、李某儿子才最伤心,李某去世后,他才知道周某没和父亲领证,还因为阻止周某取父亲的存款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报警才得以离开。因此,请求驳回周某的请求。( b; o7 e& u: V8 D: w- v  ]6 T0 _
此外,李某儿子还提交了一笔交易记录,显示周某在办理丧事期间,从李某账户上取款2万元。+ ^2 E2 T) i7 H0 f: J/ c2 F( U2 l

; B+ e6 \' `4 A一、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钱款?( G: _& J8 u2 T* e
这个案件里,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周某没有与李某领证,所以虽然两人办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关系,相应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周某都不享有。% q$ m8 v: c; ?0 D+ b$ O; ^5 q
这里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死后为配偶办理后事的义务也来源于此,所以周某确实没有义务安葬李某。同样的,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周某也不能享有,因此李某儿子阻止周某领取李某的存款也是没有问题的。
6 Z6 q& v9 k% f0 [4 V9 X, k! {而李某儿子作为李某之子,负有赡养李某的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生养死葬。所以,安葬李某的义务应由李某儿子承担。# B1 c9 {: l2 K/ G4 @$ _
现在周某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基于两人的感情,安葬了李某,实际上是代李某儿子履行了义务,这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 i0 i3 m1 e8 `( e4 ?, _
对于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李某儿子应当向周某偿还周某为办理丧事所支付的费用。; `1 q2 b( h3 v% o% Q' Q2 l6 j8 e6 \
但是,对于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装修金、彩礼钱的问题,首先周某需要证明自己向李某儿子支付了这笔钱。而这个案子里,周某只能拿出取款两笔各2万元的记录,在李某否认从周某处拿到这些钱的情况下,这些记录是无法证明是周某支付给李某儿子的。
/ O) r4 W, y$ q- M3 Y" L其实,就算周某能够证明给了这个钱,这个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赠予。而赠予一旦完成,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撤销的。所以也是要不回来的。
, r6 q+ B+ p/ @1 n5 x
. B1 D& k- t, }1 S, U1 @  J二、偿还的丧葬费如何计算?$ y2 m4 b* E( V, w  j3 J
在这个案件里,周某为丧事花费的钱里包括几部分:
  H. q2 J& e8 c* i1、购买公墓的32000元,这完全是为了安葬李某的花费,自然属于丧葬费的一部分,应当由李某儿子承担。8 w: d9 V# l4 O$ @! j) M
2、购买殡葬用品的18172元,这与第一项一样,也应当由李某儿子负担。
7 b) p% D3 ^8 Y) `1 c' T3 f3、剩下的13128元(31360元—18172元),包括烟酒、鞭炮、返礼等,法院认为,属于为招待原、被告亲友共同吊唁李某所产生的人情来往费用,且部分开销已经混同,所以酌情认定原、被告一人承担一半的费用。
" Z9 Z, ~6 m& U& A最终,核算下来,李某儿子应该支付56736元(13128元÷2+32000元+18172元)。
  n$ C, O& o6 Q因为周某已经从李某的卡里取款2万元,这笔钱属于李某的遗产,本应归李某儿子所有,所以需要扣除。6 ]3 i4 T8 R7 N. U1 Z3 D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儿子向周某返还费用36736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J3 J" B( A' d2 H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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