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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与男同居,男得病身亡,女办理了丧事后将男的儿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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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21: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贵阳,一女子与男子同居近10年,男子得病身亡,女子为其办理了丧事,之后将男子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丧葬费等费用11万余元。- u+ j: i& Q3 M7 z
(案例来源: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G: y; f) L5 z
当年,44岁的女子周某,与离婚两年的男子李某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当时,李某的儿子还不到16岁。之后,周某与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e9 a$ B2 x; z; n- L6 t+ p, O  `近10年后,李某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之后,周某为李某操办了丧事,支付烟酒、鞭炮、返礼、亲朋餐饮、骨灰盒等诸多费用合计31360元,这里面有18172元是为买殡葬物资的花费。除此之外,周某为给李某买墓地还花了32000元。4 h. a1 g/ R/ f6 D
没过几天,周某与李某的儿子就发生了争议,李某儿子从社保领了李某的丧葬费5734元,也没给周某。
& a( A6 \) p) k2 y$ U* f# y6 x周某把李某的儿子告到法院,说当初与李某儿子说好,办完丧事以后,要用李某的公积金、社保上的丧葬费、养老保险等分配来还丧葬费。周某为李某办丧事花了6.3万余元。此外,李某儿子结婚时,周某还给了李某儿子2万元装修钱,替李某儿子给他妻子和岳母了3万元彩礼钱。没想到李某儿子在李某头七没过时,就和母亲、妻子等人抢走了李某的遗物和遗像,在周某取李某存款偿还办丧事的借款时报警说周某盗窃,这让她十分伤心。综上,李某儿子负有为李某养老送终的义务,所以要求他偿还丧葬费63360元、装修费2万元、彩礼钱3万元。为证明装修钱和彩礼钱,周某还提交了两份各2万元的取款记录。
+ M4 z) t6 x0 K( m+ K# L- \李某儿子辩解说:1、是周某主动要为李某办丧事的,两人事先没说公积金、丧葬费的分配;2、周某办了丧事,但也收了亲友礼金6万元。3、装修金、彩礼是李某给的,周某没给过。4、李某儿子才最伤心,李某去世后,他才知道周某没和父亲领证,还因为阻止周某取父亲的存款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报警才得以离开。因此,请求驳回周某的请求。/ f- T: Z/ t, `$ w8 e6 E; ?
此外,李某儿子还提交了一笔交易记录,显示周某在办理丧事期间,从李某账户上取款2万元。7 X$ H4 a+ d( \6 k: K

. _$ x7 r* ]6 F1 Q. w6 u$ p一、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钱款?" T5 w! j) s3 d6 i7 Z6 ~6 H
这个案件里,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周某没有与李某领证,所以虽然两人办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关系,相应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周某都不享有。
% r6 g1 V4 D' v, H" U, S这里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死后为配偶办理后事的义务也来源于此,所以周某确实没有义务安葬李某。同样的,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周某也不能享有,因此李某儿子阻止周某领取李某的存款也是没有问题的。
' f# {7 u. Q9 V7 w. s而李某儿子作为李某之子,负有赡养李某的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生养死葬。所以,安葬李某的义务应由李某儿子承担。! H/ \8 X% H, [- A
现在周某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基于两人的感情,安葬了李某,实际上是代李某儿子履行了义务,这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
1 t$ X0 U! w, J" M对于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李某儿子应当向周某偿还周某为办理丧事所支付的费用。
$ u" y" x+ z$ h* h$ y但是,对于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装修金、彩礼钱的问题,首先周某需要证明自己向李某儿子支付了这笔钱。而这个案子里,周某只能拿出取款两笔各2万元的记录,在李某否认从周某处拿到这些钱的情况下,这些记录是无法证明是周某支付给李某儿子的。
5 u" y. Z  `, L. H+ K' U4 Z其实,就算周某能够证明给了这个钱,这个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赠予。而赠予一旦完成,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撤销的。所以也是要不回来的。1 x+ s- p- E$ q% o
& \$ k: Q# D; |9 n: q( v3 _
二、偿还的丧葬费如何计算?
9 g. ?. R  W+ L6 D: x& s6 C在这个案件里,周某为丧事花费的钱里包括几部分:  `3 y% C1 B/ H6 N& u; [) n
1、购买公墓的32000元,这完全是为了安葬李某的花费,自然属于丧葬费的一部分,应当由李某儿子承担。
& ^' W! n( q* p+ `2、购买殡葬用品的18172元,这与第一项一样,也应当由李某儿子负担。* \' v& z& m: L8 T, a
3、剩下的13128元(31360元—18172元),包括烟酒、鞭炮、返礼等,法院认为,属于为招待原、被告亲友共同吊唁李某所产生的人情来往费用,且部分开销已经混同,所以酌情认定原、被告一人承担一半的费用。; ]. g! Y/ w9 Z" J
最终,核算下来,李某儿子应该支付56736元(13128元÷2+32000元+18172元)。
) N) l$ l! s% b- u% S因为周某已经从李某的卡里取款2万元,这笔钱属于李某的遗产,本应归李某儿子所有,所以需要扣除。
! ?/ K' B6 t. t3 J3 N% Y4 u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儿子向周某返还费用36736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H( c8 r) w) h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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