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薅羊毛,扫我就赚了!
查看: 237|回复: 0

离职证明能否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秀才
  • 打卡总天数:35
  • 打卡月天数:0
  • 打卡总奖励:424
  • 最近打卡:2025-01-17 08:48:00

1440

主题

3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1316
发表于 2024-10-27 21: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离职证明能否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5 ^7 V# |: W; H& X+ c

" t" p9 Q* d- E答:不能。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存在矛盾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在离职证明上“恶心”一把员工,注明不利于员工再就业的离职原因、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等,但是这种行为有时候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5 ~4 t4 @5 q0 P5 s, Q# L3 g  o- ?; v$ U% k! a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仅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不能注明其他内容,比如离职原因(比如违纪被辞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在职表现、工作能力等。
" I) Q4 y5 y, f5 X
/ ~) H/ U* w, |3 L6 i; E& L但是,根据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知离职证明在劳动者没有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注明离职原因,即使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也只能客观说明离职原因,并不能注明带有主观判断的内容,比如劳动者的人品、工作能力等。1 }. @2 l5 K, s0 Z0 @

/ s+ f4 \# ?7 {$ k4 H再则,按照《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在离职证明里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会影响员工今后的再就业,也存在可能侵犯员工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
& @( \2 i: C0 [% P9 Y& f  i) y$ j  R/ P$ e+ S
另外,从民事风险方面来说,离职证明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也可能会侵犯员工的名誉权。
0 a+ p8 \  o! k
7 O3 X+ }; l( Q- k+ v; m# Y1 n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地方对离职证明里能否注明离职原因有不同的裁判结果,但从最大程度防范风险以及减少纷争的角度来说,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离职证明里注明离职原因(如果要注明离职原因,尽可能地客观描述),也不要对员工的人品、工作能力等进行评价。4 m0 @5 f; H) ?' b$ o% x
2 ^' R8 F! d1 f
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注明员工存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信息,是否合法呢?答案交给大家各抒己见。+ T$ }# w  E3 P* {*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5-6-16 09:32 , Processed in 0.279756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