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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差嫖娼后被处罚,辩称与家庭主妇婚外情起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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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9 09: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钱色交易。我们是在网上沟通后双方互有好感发生婚外情,我了解到她是家庭主妇还要照顾家里的孩子,出于同情给予其生活帮助费用……”河南男子宋某某将当地的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一份行政处罚。他否认嫖娼,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婚外情。% n3 r1 w6 Y&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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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 ^1 }1 z& m- M3 j  j4 Z. I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在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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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D) H5 A9 h8 i- s宋某某称,他不存在嫖娼行为,其与柳某某并无钱色交易。宋某某与柳某某在网上沟通后双方互有好感发生婚外情,宋某某了解到柳某某是家庭主妇还要照顾家里的孩子,出于对柳某某的同情以及希望此后与柳某某保持婚外恋关系而给予其生活帮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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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I8 W0 |" r; Y' N# o* g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某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介绍卖淫案时,根据卖淫女柳某某的微信收款记录和柳某某陈述的卖淫情况,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了宋某某并依法对其进行传唤,本案侦破情况清楚自然。宋某某到案后对其与柳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通过微信向柳某某支付500元的事实予以供认,虽然宋某某主张其与柳某某是婚外情关系,但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并结合本案情况分析,宋某某是在某县出差期间通过微信搜周边与柳某某取得的联系,双方原来互不相识,不论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如何表白,但双方在很短时间内聊到发生性关系并商量好500元价格,然后双方见面并到宋某某租住处,宋某某支付500元后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双方再无交往,双方的行为显然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某县公安局对宋某某的行为定性为嫖娼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0 p5 L# T0 v; |) U9 P2 Y4 I,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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