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是违背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德的不正当关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是一个十分让人头疼的问题。生活中,婚外情往往伴随着金钱或物质的赠与,这些赠与显然不可能得到原配的认可,那这些赠与是否有效?如果有朝一日情人反目成仇,之前的赠与能否要回来呢?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非常典型,一、二审两级法院也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值得一读。 9 S/ B4 }6 A4 _( K / D& Q$ a3 v9 F% R附判决书: ; [& b* O. K4 T( l2 U4 h T1 y! m7 j4 n9 M) ^( y) K3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o, ^- Y- _+ Y4 w& C民 事 判 决 书 L' \8 g- J* Z) d Z( F. J8 ~# Z(2021)桂04民终825号 O& D4 Z- Y3 l; z. N$ A1 ^2 C上诉人(原审被告):练丽君,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 V. k4 N1 x- @! t2 U5 J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昊光,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3 V2 n! z& r3 m1 u8 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恒,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9 c) B5 D# f M, T& `; t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德章,梧州市万秀区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T5 z3 s' G7 c0 v- S$ ]# L 8 G$ _) k! U% z上诉人练丽君因与被上诉人蔡国恒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 d4 l6 P& S1 x, I
4 F Z9 q3 k9 ], Q/ P P( Q练丽君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亦没有正确处理本案的法律关系,以致作出错误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第1个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什么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经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显示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只是被上诉人企图将其对女方的赠与,在上诉人不愿继续不正当关系后以借款名义讨回,企图白吃白睡,财色兼收。上诉人由于当时经济陷入困难,被上诉人主动提出帮助上诉人解决,以讨好赢得上诉人好感,被上诉人主动赠与11万元后以此威胁上诉人成为其情人,由于发觉被上诉人粗俗不堪,而自己也牺牲巨大,并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上诉人要求分开,并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将部分赠与款项转还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收到协议钱款后反悔,威胁要保持情人关系,企图达到其继续控制上诉人满足其欲望的目的。对此,原审法院也认定“被上诉人既未备注款项的性质,也从未要求被告对借款进行确认或出具借条,不符合民间借贷一般的交易习惯和客观常理。综上,被上诉人给付被告的款项非出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而是系基于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既然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其起诉理由也与实际不符,应当驳回其起诉或驳回其诉求。但原审法院一方面认为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一方面作出的判决却对此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支持和纵容,此明显与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相悖,为错误的判决。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结束情人关系和了结金钱关系已协商达成协议,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被上诉人的反悔没有任何依据。为结束与被上诉人的不正当关系和摆脱其性骚扰,2021年5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双方自愿协商就为解除情人关系和金钱纠纷作出约定,在上诉人退还3万元后结束不正当的情人关系,男方不再对女方骚扰,此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效。上诉人按约定退还了3万元赠与款,但被上诉人仍在上班时间对上诉人动手动脚进行性骚扰,上诉人不得已向110报警,公安机关派员处理,但被上诉人在公安人员离开后,仍扬言会继续骚扰,上诉人被迫辞去工作,以远离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恐吓如不恢复情人关系,将会杀害上诉人亲属,上诉人不得已再次到红楼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制止被上诉人的疯狂举止。公安机关介入后,见恐吓不成,现被上诉人企图以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另行要求超出协议范围的无理要求,其要求根本不具有正当性,不应得到支持。如支持被上诉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请求权,无疑是保护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鼓励其以此不法手段去欺骗和威胁更多弱小女性。三、既然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非法给付,法院不应受理,法律不应保护。本案涉及的转账均是被上诉人为了维系情人关系而给予的赠与,虽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是被上诉人为继续维系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债务,从这意义上而言,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合法权益,其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其请求权基础不具有正当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即法律只保护“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会使更多心存不轨的人效法该恶行,良法成为保护恶行的“恶法”,背离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对于违背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因其有损社会的公序良俗,其主张的权利就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故被上诉人的不法请求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作出的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z5 n* [$ X,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