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欲轻生自寻短见的人,除了极为个别的人去意已决,非要死给你们看外,多数还是在犹豫中,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他听到一句或者几句入心入耳的劝其莫要轻生的热心劝慰,可能会放弃轻生念头;但是,如果听到一句或者几句赞同轻生及为其轻生喝彩的话,则可能该行为就成为了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促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前不久不是就有一些人有轻生念头的人加入到“劝死群”中后,看到了群里有几句劝其死亡解脱的话语,很快就发生轻生自杀的事例吗!有关部门很快关闭了该“劝死群”,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那么,如果对在大庭广众目前欲轻生自寻短见的人,以语言刺激等方式刺激、鼓励其轻生,最后也实现了死亡结果的。那么,这位刺激或者鼓励的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就从近日的一个真实案例入手进行分析。. c) B5 w! I* f2 |5 y'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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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今年6月29日的晚上,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座高楼上,一名青年男子站在高楼的边缘徘徊,欲要跳楼轻生。此时,就听到楼下围观的人群中,有一人高喊:“跳啊!不跳不是人!”(现场录音显示,声音很大)还有一些人随后哄然嬉笑。不一会儿,楼上的男子即跳了下来。据了解,男子今年24岁,晚上9时许,有记者在当地医院和殡仪馆了解到,轻生男子当晚不幸身亡。据悉,对网传视频中的上述情况,民警正在进行调查处理(参见2023年6月30日《文汇报》公众号)。3 |1 y7 S, `; }4 K
% `! T" A; _4 `* ?* o在这里我们将上述这个案例作为一个材料(真实情况恐怕是不能完全依赖一篇报道,还需要警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查后得出结论),如果认为上述报道即为真实情况的话,那么,那个喊的“跳啊!不跳不是人!”的人该承担法律责任么?如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话,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 ]$ Q: m2 y! G7 P$ m 9 e/ M- C+ `0 e& o% V4 O首先,高喊“跳啊!不跳不是人!”的人(以下简称为“喊话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因为“喊话人”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是“喊话人”具有过错,其行为是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看到别人的不幸和有难,能帮则帮,帮助不了或者不想帮助也算不得什么(在没有法律义务帮助的情况下),但不该幸灾乐祸,希望人家灾难的发生和到来,而“喊话人”的喊话行为,则明显表现出希望人家的灾难快些到来的意思。二是发生了危害的的结果,那个欲轻生的年轻男子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三是该行为——“喊话人”的喊话行为与年轻男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定的诱因),是该年轻男子选择死亡的决定和“喊话人”的喊话行为的结合最后导致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当然其主要作用或者说是主要原因是年轻男子自我选择的结果,或者说起决定性作用,但“喊话人”的喊话行为在那种具体的情况下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哪怕是人们所说的仅属于“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即便如此,也仍然是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承担与其作用相一致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C+ }) `/ N( i0 F. m( z0 l$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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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喊话人”的喊话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我国《治安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人身安全的;……”本案中,“喊话人”在那种具体情况下,向欲跳楼轻生的年轻人的喊话行为,不亚于甚至要重于写恐吓信的行为,对人身安全造成或者产生到威胁。因而,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7 u* l7 _% p( t3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