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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调岗而离职,请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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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而离职
5 g# z( |3 ]( E: q- z: U/ h/ r4 Q6 A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x" ^1 M+ o+ b9 ~" P) f7 @
法院会支持吗; h& B" S0 r' |% J- x5 Y5 I3 M
近日! O8 E( q# e1 b( i%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7 u/ `& F2 U+ Z, B/ ?  P
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 \. D* \) m  K

+ D* ~5 l& t3 S" N案例简介; ~5 ]) k  X3 I
7 b3 P8 B$ K, ]! }0 ?. P7 ^
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 i- Y7 F# B* I8 r1 U. E: j$ A. Y
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5 ]$ K% {3 G# q2 {% N
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 X$ `/ F8 c2 W% R: d* l
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7 r. j1 e$ G% U- P/ C! h# Z0 o# K  q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4 a' H' C! D/ Y该公司辩称,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C- T# e/ W# v& F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单位不属于恶意调岗,但单位具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9 v  q4 D. ?. U( @, U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 x! D. ?3 X% s; W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2 q  S6 o/ M/ h8 i( O& `7 C; E% c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0 b4 N7 {' H( }0 }  n, f9 ~6 S! S
法官说法% o; I0 J& a  q2 }5 N9 d% h
7 B5 O! }5 o# _
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
9 Q7 g1 j3 O2 Q# a* i  V. p  m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7 T0 u# ^$ e( _9 b' E
但是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意愿应相互协调,尽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岗位的条件,劳动者不服从,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过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0 A! W. G3 n7 f. m% K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对调岗具有预期,则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反之,如果单位违背合同和规章制度,未经协商随意调岗,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条件调岗,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8 I$ `  _( W: l9 B7 w" s
4 Q1 ?4 C'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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