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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发生交通事故,全部损失已获侵权方赔偿,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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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08: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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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唐某受雇于甲公司,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2022年3月5日,唐某在从事甲公司工作期间,被韩某驾驶小轿车撞倒身亡。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唐小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将韩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上述赔偿均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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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9 x. D" A' X% L" `  g现刘某、唐小某认为,虽然事故侵权方已赔付完毕,但唐某系为甲公司工作期间受害身亡,甲公司作为唐某的雇主,也应对唐某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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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唐某的损失已由侵权方赔偿,故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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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唐某与甲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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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就其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向事故车辆责任人和保险人主张赔偿,且相应赔偿亦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的损失已得到侵权方充分赔偿,其再主张甲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z2 u. `% t+ a: c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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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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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种情况下,遭受侵害的雇员既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雇主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但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由此可见,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与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产生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且在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伤害案件中,侵权人为终局责任人。5 w4 F% H#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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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雇员能否获得双重赔偿。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而言,因原告的债权已经在之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以全部实现,从而使其赔偿请求权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从终局责任承担角度而言,即使原告首先选择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主,其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难以超过其在起诉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获得的赔偿。因此,原告既然已经选择直接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侵权方提起诉讼并已获得全部赔偿,就不能再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否则,雇主将无法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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