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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有很多限制,但事实上,目前还有很多没有房屋使用证的老房子,很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这是历史遗留的问题,那么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老房子,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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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 Z. q% P( v. V7 M) }. h7 U+ S2 i老房子都没有土地使用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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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老房子都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早期建造的房子很少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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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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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 I+ v2 T- q) C4 U8 _一、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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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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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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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7 ?- v! A) {5 w! Z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已被注册或消除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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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0 J1 F+ u为了充分保障“农村居民有自己的房子”,我国法律对宅基地转让给予了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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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民已经出售,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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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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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3 i9 _# J8 ~2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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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 W9 \# j: R. _! i转让给村外人员的,受让人必须在村内落户,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宅基地使用权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与房屋同时转让,并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允许私下买卖或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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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q7 k& s& Y- X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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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的当地行政机关的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县级行政机关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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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 f% X7 t: L( o# S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的当地行政机关的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县级行政机关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设区的市有关机关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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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建房,应当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代表签字同意,由农村房屋助理审核签字,村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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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报当地镇行政机关,由镇国土员进行现场踏勘,选址点位并填写农村居住用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重新审批表签署意见,附建设示意图,新农村规划方案,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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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 c/ a! [+ t5 `3 d- m! T9 D8 T3、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并办理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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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科检查土地的位置、规模和用途是否符合要求,审批后签发《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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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土员根据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放线,待农房建成后,经本人申请,镇国土员对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土地用途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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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Z8 m" O& o2 ^, ^6、凭农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农村居民建住宅验收合格单(有镇、村、组及国土员签署意见)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合格后进行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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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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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X( T/ R6 E早年建设的房子目前也有很多没有使用证,因为在此之前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土地使用证是什么,但到了今天,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是受到限制的许多方面的话拆迁,是很难证明的房屋所有权,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老房子没有及时解决土地使用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