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海门地区修电脑装监控,请加我好友!
查看: 147|回复: 0

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经济状况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进士
  • 打卡总天数:153
  • 打卡月天数:20
  • 打卡总奖励:2056
  • 最近打卡:2026-07-21 12:21:40

2106

主题

18

回帖

2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21825
发表于 2026-5-10 15: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及其配偶均年满60周岁,受害人配偶是否为其被扶养人,需考察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为“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而受害人近亲属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内容,符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规定的情形,故应当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就受害人生前是否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等分配举证责任,并据实裁判。
8 D9 {- v! N- }2 [" d0 S. t0 K4 j0 `  K/ j* }2 h
刘某善等与张某祥、吴某龙、林某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K' X8 t5 [+ h——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经济状况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受害人所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应当予以重审$ {4 K2 s  L- Q1 U5 K7 g, k
+ u2 t7 u/ n; _  c, j& u& N
& ?+ R) d2 T3 M7 i. u
案件索引/ u6 L) G: Q) K2 X+ U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5703号6 C' E5 P8 l5 e4 r2 w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9311号4 P/ B: t7 O. B3 `

& W5 I; e  P- j- Z裁判要旨* Y( H1 W$ N. t- M; `. ~# I& k/ T
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及其配偶均年满60周岁,受害人配偶是否为其被扶养人,需考察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为“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而受害人近亲属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内容,符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规定的情形,故应当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就受害人生前是否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等分配举证责任,并据实裁判。
) a7 m: P8 X: E# O
$ v8 W3 m7 }  f5 j& \裁判全文6 c6 N; s6 c! y8 Z8 M+ i6 `& r
, W$ f& P' H& _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M' M) M7 I民 事 裁 定 书4 X2 L: d/ Z2 l; K5 k
(2021)辽02民终9311号
8 F" I5 i, x4 ~, e2 W
9 u! e% Z: U9 h6 r+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m& _: F) `% g" ?; u& m: I+ j9 g+ P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7 x( J+ q. N, ~+ t1 [4 M* e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善等. `# @9 }# V; Q5 ^+ [( i9 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祥
1 c3 I- d& ?8 m- q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龙& h, F9 m. W2 d+ Q- ?3 @4 x2 x
原审第三人:林某洪0 d% x" v* n, w2 {3 {5 n5 s
; ^& W( C7 o: A; x' d4 w* F) [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锦州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营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善等、张某祥、吴某龙及原审第三人林某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M* j+ j: D" k3 n7 ?/ d& H

& Z5 C  k- l' w" u4 B* K+ h8 `8 s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事故发生时,徐兰与刘某林均年满60周岁,被上诉人徐兰是否为刘某林的被扶养人,需考察刘某林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为“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而被上诉人于一审期间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内容,符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规定的情形。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就刘某林生前是否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等分配举证责任,并据实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 X" T  W" B3 T, w" Z, s# Y5 j: D) u" C# p" C" L. T+ @1 V, H
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 w" {" {' p! y- ~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q) ]" \: t. R1 i
, m( {; a* ~' ]
延伸阅读
% t4 Z+ k8 @: z, ^- U/ D. T' k4 y5 l; w
1、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 H1 q$ K' f% {, a  t……
+ d' U  V$ `0 _- X% o三、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e: B- Z% l( B0 x: f7 N$ V, x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k3 [, p; G6 O+ k0 h& L
1.jpg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6-7-21 15:39 , Processed in 0.328071 second(s), 4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