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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孙某与妇女金某系邻居,双方常有往来,孙对金有好感。一次,孙酒后到金某家里玩,见金的丈夫不在家,即产生与金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拉住金的手说很想金,并上前搂抱金往床边拉。金说:我们是朋友,我从来没有这个想法。孙继续拉金的衣服说,你今天就和我做一次吧,我永远都会记住你的好!金某转身打了孙一耳光,说:你还是人吗?你再这样我们连朋友也做不成了!孙即自己打耳光说:我不是人,我不该这样!此时金的丈夫正好从外面回来,见状报警。9 m7 B) D+ E, Z1 q. W% R) ]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璐璐的意见是孙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孙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实施了身体压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金的丈夫正好赶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小马的意见是孙的行为属于求奸未成的情况,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不构成犯罪。
8 r, F; Y. `2 k科长同意小马的意见,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上须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即违背妇女性的自决权与其发生性交关系。但本案从发生过程、被害人行为表现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来看,首先,孙某主观上是想通过让金某接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建议从而达到通奸的目的,这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相去甚远。其次,孙某的暴力、胁迫程度未能达到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被告人的拉扯、搂抱只是一种求奸的试探行为,并且主要是在口头上提出要求,远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或者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相反,被害人在孙某欲采取进一步行为的时候,打了孙一耳光,阻止了其下一步的行为,而打耳光的行为反抗强度很小,如果孙决意强奸,该一耳光完全阻止不了其强奸行为,这也表现出孙并不是想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现强奸的意愿。最后,尽管本案案发是由于被害人的丈夫正好赶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但实际上在此之前孙已经停止了求奸行为,表示了悔过之意,因此金的丈夫赶到只是本案案发的原因,而不是强奸未遂的原因。另外,对孙的行为也不宜认为定为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刑法中所谓的暴力主要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或者人身自由,使他人不能反抗的行为。. b( S! v& D- H
本案中孙某仅仅实施了拉扯和搂抱的行为,该行为一方面并没有强行以上述方式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尚未达到侵犯妇女隐私部位等下流程度,因而尚不足以用刑法来调整该行为。综上所述,孙某的求奸不成行为属于道德上的问题,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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