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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强奸别人,却误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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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 15: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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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所高中校园内霸凌的现象很严重。* p2 M4 C, |, [/ p. I
其中张某,是学校内一个女生社团的老大。平时骄横跋扈,经常欺负其他老实的女生。1 J" v( f/ h7 F& u' _" p/ y# r9 z
某一天,张某和同寝室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发生了矛盾,就怀恨在心。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给对方1万元指使该流氓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农村女生,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的时候,该农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
, V* Q! q' v! @+ h流氓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张某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脸,对张某实施了强奸。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6 ^% w" c( w# T$ R7 f) \" B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5 e% R. m/ R# b! J2 V7 z- W* w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2 \2 I2 N, K: i* x2 b2 D9 V" Z# C我们总是吐槽司法考试时候的刑法案例太过于奇葩,但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试出题老师的脑洞,一次又一次地让我们啧啧称奇。' D- W8 b! T% n! }
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常年在基层从事“跑量”的重复办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维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发散思维,扩大知识面。同时,也为了对将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准备。
" i3 \$ o2 [$ m$ E. _# C" r0 S; V在我们的办案实务中,像开头这样的“搞错了”型案件其实并不罕见。总结一下自己办过的案件,有这么几种:
7 w  _/ g3 t0 @1、打错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打架的时候,认错了人,把无关人员吃瓜的老王给打了,这是对象认识错误。照常定罪没问题。
9 h! I0 t. e" L; U$ c还有一种是想打老王,结果挥拳误伤了站在老王旁边看热闹的邻居,这是打击错误。一般也是照常定罪。
1 D- G" b4 d) O5 h, R/ b. n/ R2、卖错了(贩卖毒品):实际上不是毒品,但误以为是毒品卖给了对方。虽然不会造成后果,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认定贩卖毒品罪(未遂)的也不在少数。(链接:贩卖假毒品到底如何处理?)% ~! ?2 L* _4 \! M# A. @
3、偷错了(盗窃罪):本来想小偷小摸,没想到偷到了一个天价手表,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犯罪数额认识错误,实务中一般会酌情从轻处罚。6 C2 Q' _) n, A
回到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强奸自己的案例,张某雇人强奸室友,结果流氓误把自己当成目标给强奸了。那么,显然流氓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既遂,没有问题。7 I  S% ?; a7 X. N
而张某指使流氓去强奸室友,流氓却强奸了自己,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司法考试立场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张某想要实施强奸犯罪,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既遂。
9 }% _7 {9 P+ q但实务中思考问题显然不能像司法考试这样简单。这样的一起案件,我们可以很容易预想到民众会提出的舆论争议:张某被强奸了还要判刑是不是有点过分?张某报了案,那么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她是不是自首?
8 D8 [% w9 l$ ]# m9 t5 l7 v不妨设想一下,这个案件假如成为舆论热点之后,会出现的几种观点:
- a" a1 z  T) r1 w7 U, _( N观点一:张某指使流氓强奸室友,但结果是流氓强奸室友未遂。那么张某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t2 \7 c/ R: O8 d8 {
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在却变成了强奸的被害人,已经受到了惩罚,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6 ?+ }6 T9 n$ L; B+ J% `/ d
首先观点二,是应该被排除的。现代刑法中,从来就没有已经受到了惩罚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逻辑。况且,该案中,室友没被流氓强奸纯属运气,张某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e5 x  o2 E) q& c9 h: w  i
再看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其实坦白来说,从实务办案效果的角度来看,给张某定一个强奸未遂加自首,减轻处罚的方案是比较妥当的。毕竟,强奸罪,可是一个起点三年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7 i. e- V: E- j+ Y
这种观点也可以很容易地自圆其说,就是采取分阶段评价犯罪行为的方法。首先第一阶段,张某和流氓是强奸未遂的共同犯罪。第二阶段,流氓认错了人,张某对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但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所以不应该再追究张某对于自己被强奸这一结果的责任了。所以,张某构成强奸未遂。5 }7 Z( N9 l, q# l, T8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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