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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迹象,追问之下,丈夫坦白承认。而这一切也被“有心”的妻子偷偷录了下来。当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这份证明丈夫出轨的唯一证据,却最终未被法庭采信。原因就在于,经过司法鉴定,这份录音证据经过了剪辑,它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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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 _- }4 Y4 d; T0 G& o5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录音已成为各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类型,但这些证据最终能否发挥效力,被法庭采信,其中却大有玄机。日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人讲述了录音证据中的“奥妙”。* u: N) E6 o* l6 d/ s* Z& _7 t
案情回放
) E2 e, D) @, m% Z/ I丈夫出轨,妻子录音保留证据7 V2 {2 @5 B6 y" ]! C* x/ g4 z
陈女士与张先生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随着丈夫事业的蒸蒸日上,家庭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陈女士的心却越发忐忑。原来,陈女士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出差的日子也越来越多。陈女士还发现,丈夫经常与一名女子频繁联系。$ i1 l9 \. A+ X$ O8 M& u+ t
在不断的猜忌和争吵中,张先生承认他与该名女子有亲密关系。但他也向妻子表示:“我心里并没有她,只是工作压力大,生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因此,张先生并不愿就此与结发妻子分手,他向陈女士表示,自己愿与外面的女子斩断联系,回归家庭,如果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女士,作为抚养孩子的保障。对丈夫已经产生不信任的陈女士,偷偷将丈夫的“坦白”悉数用手机录下。4 ^/ G- s1 f; s9 {
一场离婚风波因为丈夫张先生的承诺暂时偃旗息鼓。可是,横亘在夫妻之间的矛盾依然推动这场婚姻走向了末路。) `' z, }" d+ B3 Y$ n! U _
“我实在不能释怀丈夫的背叛,对于他也变得患得患失。”陈女士说,因为猜疑,两人的关系在几年里并没有得到改善,争吵不断升级。两人都在婚姻中被伤得伤痕累累,不堪忍受的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与陈女士离婚,财产一人一半。. H3 {2 D& u( \; {7 p, |& B9 z
提交证据,出轨录音却“不作数”
, H2 q7 X/ ]: g1 t7 D1 _张先生的诉请令陈女士火冒三丈,“他是过错方,凭什么得到一半财产?”于是,她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记录着几年前丈夫的录音,以证明丈夫有曾经出轨的事实,要求法院判令其少分财产。/ m5 |/ j8 l& x$ f& }
但张先生却对陈女士手中的这份录音证据并不认可,他认为妻子对录音内容“断章取义”,因此要求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V9 f/ Z* k5 l6 Q+ S; j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这份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尽管陈女士坚称自己未对录音进行过剪辑,但鉴定人发现陈女士将原本储存在手机中的录音刻录成了光盘,并且录音格式有变化,要求她提交录音原件。陈女士解释说,为了妥善保管,她找了一个街边的手机店,将录音拷贝到光盘上保存起来,而原本手机中的录音由于时间较长早已被她删除了。
! u2 u Z8 P' S+ i4 Y! D4 a" D2 }陈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机店员确实是把手机中的录音拷贝出来了,但是却制作成了CD格式录音存放在光盘中,与原本的手机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陈女士的这番自作聪明的操作,最终让这份唯一可能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也未能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在这场离婚诉讼中,陈女士最终未能如愿。' D# P: ]5 _+ W8 x/ [
鉴定人说
3 ~1 p- M$ N4 m" I0 M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高级工程师曾锦华:
/ @2 j+ m- Z8 _3 q鉴定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不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在刑事案件中,录音证据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录音作为证据应具有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取得合法。2 y$ }( W* ~" F
为了符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录音作为证据通常还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要求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
& V* B" d4 u1 `! ]9 ]. u# [9 M/ n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D0 G0 F$ `8 [! l. h" Y1 N+ h
本案中,陈女士删除了手机中的原始录音,其证据来源容易遭受质疑。此外,将录音转存在光盘上,录音不仅转换了载体,更严重的是改变了录音的格式。格式转换后,一方面,可用于鉴定证明未经过剪辑的很多特征消失了,另一方面,格式转换本身也是一种人为操作处理。所以陈女士提交的录音未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也就不奇怪了。
4 G* P; t- ~) e, f! b/ ^鉴定锦囊, ~( _; \7 J+ C
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哪些问题:
9 N0 x$ W# q2 _. k4 U! K; j' i1.取得方式要合法+ ^) V' o* G# e: |
取得证据的过程要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是通过录音记录谈话的过程,谈话时态度、语气不能被认为是在胁迫对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如果被认定为有胁迫,录音证据将无法使用。
% C/ g( a/ M3 L: r7 f, s2.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3 z' N9 t% a% _" e% q提交的录音最好有原始载体。比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录音,最好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即使出于备份考虑,原手机中的原始文件也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以备用于质证和司法鉴定使用。如果已经将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到其他载体上,比如光盘、U盘等,采用直接文件拷贝的方法,不要改变录音的格式等内容。
# y, N% M; O6 C3 _另外,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内容有多繁杂,都不要自行剪辑,保留录音的原始面貌。# v0 ]% E0 S7 W( F3 s* u
3.重要的录音证据可进行诉前固定 l. G: U4 G* v- _
对于重要的录音证据,为了防止原始载体损坏或录音丢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进行证据固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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