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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已约定社保无争议,事后又投诉补缴社保,公司将员工告上法庭…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为大家答疑解惑,希望帮助更多人用法律武器维权。 ; J7 y3 P0 y- a*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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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2 _; F# E- H& K! k& \
2003年12月,周芷若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总监。
/ y# t3 Z1 o+ o& N, z! o% L! f2015年7月,A公司与周芷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2015年7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0000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 4 y' Q9 E& `. R6 l5 y# d7 @/ \
2019年3月,因周芷若投诉A公司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标准,行政部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后 A公司进行了社保补缴,并支付了滞纳金。随后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周芷若返还离职补偿金、赔偿因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的50%等,仲裁委不予受理,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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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4 u4 {1 t& b" I' w* w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经济补偿金
/ |5 o- V, T7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A公司与周芷若签订的《离职协议书》,230000元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公司未足额为周芷若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公司未足额为周芷若缴纳社会保险费,周芷若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双方于《离职协议书》中约定关于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周芷若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这种协议的约定是无效的。
$ D4 A5 D/ K. q% i- f* m8 A* I* x# ~因此A公司要求周芷若返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应返还。 ' m! {# i. k)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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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 h9 Q0 n1 ^) E. O! \8 H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补缴社保滞纳金的50%
: L: w2 X/ U( W( f/ n第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举报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滞纳金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X \- y0 l8 \2 v; Q; y% v
综上,A公司主张周芷若赔偿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而向行政机构交纳的滞纳金的50%,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补缴社保滞纳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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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x$ J* o* U) W) p7 M作者后记 : a! E9 v" E( Q% q% b3 g) {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要求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也有权通过投诉的方式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因此,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同时,社保缴纳是由法律强制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无权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行免责,私自订立协议不缴或少缴社保的,均属无效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 d9 V. ~, Y0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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