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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缴纳社保,员工为什么没有拿到经济补偿? 4 h8 \- D% B- f% l8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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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此问题,帮助大家了解法律,从而在遇到纠纷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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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 B& j. V- k, b6 V P% i周芷若于2002年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周芷若缴纳社会保险。 " C$ y5 u5 i- j4 \' m P$ p
2019年9月,周芷若以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回去休息为由提出离职,后去B公司上班; g* Q% z0 H) J5 V' c. K% R
2020年8月,周芷若申请仲裁,以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被迫离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17年的经济补偿金,但周芷若由于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故撤回仲裁,后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 }' \5 r( n9 t4 Y
仲裁裁决对周芷若的请求不予支持。 }, B# U5 c5 h( h
周芷若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周芷若的诉讼请求
/ R7 S5 p" D* o; t请问:公司没缴社保,周芷若为什么没有要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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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q% D% ^7 T) o公司没缴社保,员工为什么没有要到经济补偿?
Z. c" U+ Z4 ~. j8 A$ J6 O本案争议焦点是周芷若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 K( K( Z+ k+ B6 v' s! I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O. T8 ?- r! S( {# o
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该指导意见虽然已废止,但实务中仍按此口径进行裁判)
; A2 T J) R" w: M4 D上述案例中,周芷若在2019年9月以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回去休息为由离职。表明周芷若并未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离职。
% a+ o. q1 }; P9 W$ r2020年8月13日,周芷若申请劳动仲裁,但因未能提交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故撤回仲裁申请后,向原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再次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补偿金,从该过程来看,周芷若的行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1 ~; m7 i# Z8 g1 o$ j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对周芷若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 J! L2 s. V& U0 w7 g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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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 @: {7 _6 x0 M1 W* q4 n. ]
劳动者被迫辞职,行使被迫解除权,想要拿到经济补偿,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并明确解除理由吗?
. u( Z& D- Z+ `6 U$ i理论上来说,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在劳动法上没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的一般理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 N' Q' T2 i c: M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若想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离职为由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定要注意向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并说明离职原因,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的行为瑕疵,同时履行告知程序也能帮助自己留存证据,另外,如果离职时已经表明是由于个人原因自愿离职的,后又以被迫离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会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使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 x( z$ a0 p) R$ w8 j$ _4 o1 x综上,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被迫解除权的,最稳妥的做法是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并明确解除理由,之后再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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