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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公司也认,为什么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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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1: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
- d6 ?. e) N4 ~0 {3 u
. f& c2 \7 `* E) b- Y$ W3 X   案情简介' W2 z) [7 w4 y% S/ q8 E
张三称,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李四经营的商店从事售货员工作。3 F; ?# q' q. e4 i
张三起诉要求确认在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李四经营的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0 ]* t' |+ ^  [3 B: q9 T
李四自认雇佣张三从事售货员工作的事实,也认可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w7 O! [% u1 A1 I6 U- Q/ T
02
# U' w! y# B* ]) i, E1 ~   一审法院认为# J6 u! A- J- x) l  I4 N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
( `% P% m) Q+ r* {4 T7 o本案中,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李四对存在本案劳动关系的自认,不予确认。. }( [% Q* m4 o
李四的自认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张三应当提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张三仅提交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为他人出具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故张三要求确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请求,其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 O3 _* x, ]- r; N. X03
3 x4 }$ l" @. |$ u   二审法院认为, j( J, J- z8 E$ T/ `&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使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前提。3 U7 Y, e& }% b# t9 F' j+ s5 N: ^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双方之间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张三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 H5 s2 E# G, t* C) n. T& z' k8 _5 e5 B案号:(2024)宁02民终300号, k7 A/ {" O! I% z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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