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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M- F/ t 案情简介% E: t. Y7 W( R- n$ S0 Z: n9 p6 _2 O6 Z
张三称,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李四经营的商店从事售货员工作。8 [( _. j9 S+ C3 S4 J; B1 R
张三起诉要求确认在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李四经营的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6 l% X8 J1 u( n* F
李四自认雇佣张三从事售货员工作的事实,也认可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P( }$ }( i! ?1 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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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 i( b; L0 f( q* m4 H" K 一审法院认为
7 n- a' J9 f, L# a( C' @# M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
; G. z) B) u, |本案中,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李四对存在本案劳动关系的自认,不予确认。3 l! Z" t& a9 _, Y- ?) j8 k$ V2 t# y
李四的自认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张三应当提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张三仅提交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为他人出具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故张三要求确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请求,其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 f2 }8 @ p+ r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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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D( s; f+ a" S 二审法院认为( H1 q' m! ~; J$ w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使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前提。
T, N& Q+ e$ S8 Z0 u" V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双方之间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张三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 X0 z) h* {0 P* [+ b3 G- G/ l5 a案号:(2024)宁02民终300号6 o$ ~6 F0 R* \/ d6 z!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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