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海门地区修电脑装监控,请加我好友!
查看: 360|回复: 0

以公司没有灭火器为由辞职,还拿到了3.5万经济补偿?快看你的公司有没有配灭火器

[复制链接]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探花
  • 打卡总天数:466
  • 打卡月天数:2
  • 打卡总奖励:6680
  • 最近打卡:2026-05-02 08:17:46

1405

主题

34

回帖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积分
20246
发表于 2025-1-9 10: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46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然而,由于法律未对“劳动条件”作出具体界定,实践中,基于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少见,支持劳动者的判例也不多见。本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参考价值,同时也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劳动纠纷的风险往往潜藏在内部,要完善内部制度,避免劳动纠纷。
5 h4 O; A5 \3 L$ Q$ @2 i. z' E& A% s7 U) O* m7 m: G. X, R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l. S# r, Z( Y. o4 ?6 F民 事 判 决 书
9 n2 {0 Y3 o. p5 i# w) R2 Z1 I* {, E+ |* A4 C
当事人信息+ a0 y' M  |+ l3 R% q" g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
6 h# [9 f" W+ S1 m$ E  R5 d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国,男。8 w+ g* G$ |, f1 N
上诉人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志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9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j& x: U; S5 p

2 L8 Q0 G& F4 R8 {$ @7 s0 s$ i上诉意见
! w5 k  U' }1 o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消防问题,上诉人被责令停产,上诉人虽然拟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但如果被上诉人不愿意接受,上诉人仍能够继续与被上诉人协商,但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 Y" u7 d: K2 a
赵志国提交书面意见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3 X) v3 Q& v% a) j& M% v) L  _9 e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不支付赵志国经济补偿金57148.50元;2.诉讼费用由赵志国承担。
' y7 j6 \' N- G$ D. B' K. F* [
, K1 z& N4 r+ x* ?3 H7 W( \. C一审法院认为
- ^- Y7 F: n' H( o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志国自2008年11月入职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处。2017年10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称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车间内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存在火灾隐患,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17年12月18日赵志国离厂。2018年1月8日,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拟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赵志国因对补偿数额不予认可而未在该协议上签字。
6 h- u1 D# M: ]' Q5 o
+ I$ ~* r- U, L: L$ m- c2018年1月11日,赵志国以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厂房不合格,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津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32号裁决书,裁决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赵志国经济补偿57148.5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y2 C/ u" A7 ~. e8 i# u% W
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因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而成讼。一审庭审中,赵志国以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与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赵志国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3687元。' @% X; u2 l$ j% S1 K% K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因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于2018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一审庭审中,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表示无法在指定期间完成车间整改。在此情况下,赵志国以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赵志国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依法应支付赵志国经济补偿金。7 f% }/ u: V% ~% T! N* C/ Y1 S
一审庭审中,双方对赵志国的工作期间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均达成了一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年限,因赵志国工作期间为2008年11月至2017年12月18日,故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赵志国9.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9.5月×3687元=35026.5元。3 x+ A( ^' N) z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与赵志国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天津华悦制衣有限公司支付赵志国经济补偿金35026.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执行。" t  V: a* e+ N" I3 T# r5 |  ?
二审法院认为6 p" ]3 e2 @1 U' i4 a- K8 S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U5 ^5 }( U. L0 j( B&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上诉人未完成车间整改。故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b3 g; b  W6 F  _% b- q) L审 判 长  姜纪超
. E/ ]6 \2 }+ Y- Z0 ]代理审判员  康 艳1 C: M/ A, O: l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c  V( s6 b: X%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5 G; R2 B" N# a" V& @
书 记 员  刘 勇3 p; ~, X' Z; X
6 f' C0 {9 x2 W! C* d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6-5-3 05:53 , Processed in 0.181788 second(s), 3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