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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徐大在手机银行贷款15万元,不到一个月,徐大因意外去世。4年后,银行起诉要求徐大的妻子和儿子偿还贷款、利息、罚息。12月2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工作发布会,公布了这一案例。& y! Y. V4 Q+ ]$ |: @' k$ U
/ q9 A6 H* V/ C" H0 U当时,徐大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申请一年期信用贷款15万元。当日银行发放贷款。不到一个月,徐大因意外去世,无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其妻子郁某继承房产,儿子徐某放弃财产继承。4年后,银行起诉要求郁某、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2 J) k6 R: d' I5 l' Q* j
法院表示,因徐大去世,其生前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转化为郁某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郁某应在继承徐大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并按约支付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贷款期限外的利息。而银行主张的罚息本质是一种违约责任,因徐大是意外去世,并非故意违约,且银行在该贷款本息均未按月偿还时,未自力催收,一直放任该情形存续近四年,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对银行的罚息主张不予支持。
7 ~8 g6 K( _# o& g3 f法官提示: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去世的,并不等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借款人意外去世不应视为违约,故其继承人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应及时核查、催要,或与借款人协商还款方案,而不能让权利一直休眠,导致扩大损失。4 O. I; t- l# R% B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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