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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9 I7 t, u3 i7 J6 D+ E, Y; n2017年12月17日,张某到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 " u' Y/ `) }8 ]( A% M
2022年5月7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上班和逾期不上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内容为:“你于2022年2月12日开始至今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且未向公司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15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现公司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逾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7 f7 c a: w$ d+ n& X$ s' C
2022年5月15日,张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为:“......我决定于2022年5月1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 5 b0 e0 j, D+ ?( o8 @" f
之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张某诉至法院。 ! M6 D0 W: l%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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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t$ }1 d& P% K法院认为 5 s0 t' w/ k: \/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对方。
' S% `, c+ F4 j! C! I2 J本案中,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张某发出《上班和逾期不上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张某应限期返岗,逾期不返岗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既未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给张某,公司向张某发出《上班和逾期不上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张某在收到该通知书后逾期不返岗的行为并不当然产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2 E+ n* ^9 J2 _0 A* E5 f0 p/ e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z+ ]( b! D2 m案号:(2023)鲁07民终4912号 * ]" f/ x" x% v" N5 X: E7 [1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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