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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三种子女不可以!来看你符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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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0: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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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3 C! c- J* C. t- a) o  _9 u
# @" Y. O' n4 T! ]9 C, q4 _9 {) Q  K. S- X
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有三种情形不可以,下面通过案例加法条的形式,为大家答疑解惑。
; K% Q2 C& l! Q- F- K: A- l  `5 n01
% l2 I- i, Z" W# [/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N7 I( _- n" p

  v" W% {# ]" p- Y8 d案例一
' S" [( a! E3 J7 {
* u! q1 s6 ^% v5 h. t2 h小李毕业之后将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城镇户籍,在大城市安家落户。其父母为农村户口且在农村有宅基地一处。小李成家后将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几年过去后,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年代久远,年久失修,均已倒塌灭失。
0 n- L% t0 Y7 tQ:小李父母去世后,小李可以继承空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吗?9 d3 L# A8 M2 V! C  |" O
案例二( Z$ r! a. h6 e2 b  A

# a% q) @6 C( j小程将户口迁出农村并取得城镇户籍,其父母为农村户口且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发现老家房子存在倒塌隐患后,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小程将老家的房子进行了翻新。1 U" |' n; x" _
Q:小程父母去世后,小程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吗?
( r; _! f! ?" i5 E) E* n& {) f. s! H8 D: f8 m) l& i6 f) v5 U3 S- F
普法宣传教育
% f% F& u- i, I( i( _《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x4 A( V) A8 p' v% c' P) {& L& t( v; v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民法典》中的继承编合法继承。
6 u3 y5 A0 t* x9 M: E1 Q! f& ]- f/ n- W
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7 x: l) @9 B  ?  BA:小李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因此其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而小程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6 E# g0 u1 r4 Y! G
3 f! U1 F: u: u/ e( _8 K
02
! d, B, F( X' L5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 B8 S% M3 F% N# @案例
& ?- O: F0 |. _4 K) v& d4 E! a- f
. O4 ~" K& R7 f7 j" ?钱大爷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地上有三间房。钱大爷有一好友孙某(城镇户籍),常到村里看望钱大爷。多年后,钱大爷订立遗嘱,将其在村里的宅院和三间房在其去世后赠与给孙某。/ d: M% A" s6 ~3 W
Q:孙某可否依据遗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呢?5 E# j/ W; e; S- X
* V7 p0 M7 d/ k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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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_9 K- Y( f8 w8 [( K5 v1 W9 y* M

  J2 q" N6 |1 x4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0 w  u: d* |# A  w2 x

. H. q. N& ?% T% x# J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L; m2 p9 l1 y
A:孙某不能依据遗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
1 P1 B+ t, n: Z( b5 Q7 T1 v2 d; _, Y: F& Z) g
031 {; K& X0 r' Q& o1 T9 B
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 {0 A# J6 V  o0 b案例' S' ~( e2 o/ Y9 T5 F

! m  C* w: T/ k7 @1 B# k; p赵大爷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大赵、小赵。大赵早年进城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而小赵一直在家务农,系农业户口,并与赵大爷夫妇共为一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
* I  y, {, R. `2 i5 hQ:赵大爷去世后,大赵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6 j4 j+ \$ D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
" [; l6 O+ X  v/ V- X
* a  V0 T3 ]3 X. ]' H: f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Q* g+ w0 e# s1 O' X( L

6 ^1 K, O4 r4 S% f+ R& J; q6 r4 x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小赵是农业户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为该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户内成员,有权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3 X7 V/ S: A" o2 H
A:大赵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对赵大爷遗留的房屋折算价值予以继承。) T5 k/ }: K; m9 ^
0 n8 ?. T. x: J# D' q0 [# m5 ]. J
关于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8 W2 d) o, u: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其权益可以分为三个“权”: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而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的只能是使用权。4 m+ |0 l3 T" m- g/ c
& J! g! t. B& I' D- j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之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可由其作为继承人的子女继承,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也就是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一切权利都将清零。. e5 Q- \4 P* ^! g8 C" O6 \

% ?9 G5 n) ~6 l- w/ ]5 v6 _8 \! K, F; t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不仅可以自用,也可出租或出售,但房屋的受让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该集体没有房屋的村民。9 p) D! @% N4 ~2 r! |8 a
0 F, h' L+ |5 z8 Z7 h
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后,要注意对房屋维修养护,但要注意如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同意,不可以对房屋推倒翻建。如要更长久地使用房屋,可以选择在父母生前对房屋翻建。* e  q+ e# ]+ H% a8 @' x5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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