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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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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x2 v! n& ^1 @欠条不仅是对双方感情生活的了结,还是对过往经济情况的了结,更是分手后男方对女方的责任和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 q) @; I7 c' s5 C. Z' L
男方出具欠条,不意味着在本案当事人之间就必需具有完全真实的民间借贷事实,但不可否认,该欠条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方具有约束力,男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承诺的给付义务。
; i/ i" ?! D: F+ S诉讼请求
( O0 x7 o) b% A) |# a3 n+ k女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男方偿还借款20177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X" l5 r5 s- u- V& z; z一审查明7 h( E9 r- W% Q5 |- j+ e$ a
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后分手。( ]0 s9 e. \+ f2 x# A
2017年4月11日,男方为女方出具欠30万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按期偿还,2017年4-6月每月还款3000元,7-12月每月还款6000元;2018年1-6月每月还款8000元,7-12月每月还款12000元;2019年1-11月每月还款12000元,12月还款13000元。给付时间是每月20-23日期间。
1 T* t8 c5 D8 e* M6 h Q之后,男方陆续给付女方98222.5元,尚有201777.5元未给付。" n7 k5 a1 l% ~6 k, f1 P3 `+ ]! B: g u
一审判决
9 D) z" |( G: p: L5 G- h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主张男方曾向其借款30万元,偿还98222.5元,尚欠201777.5元未给付,要求男方履行偿还义务。女方提交了男方为其出具的欠条、支付宝流水及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女方的诉讼主张,故该院予以支持。" Y& o% }) ?: ?7 W w6 h" R
男方虽反驳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是双方分手时女方索要的分手费,是在受胁迫下出具的,但男方却未在所谓的受胁迫情形消除后依法予以撤销,显然不符合常理。男方亦反驳女方提交的支付宝流水中直接打入其账户的钱款是有限的,并非30万元,仅凭女方提交的支付宝流水中打入男方账户的数额不足30万元,也无法能认定双方不存在30万元借贷关系。7 ~: m4 R1 h6 S
另外,即使因为双方分手,如果男方不是受胁迫,而是基于相处过程中女方的支出男方自愿为其出具的欠条,该欠条也是合法有效的。
6 _ @- \, N \ e综上,男方就自己的反驳主张未能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故该院无法予以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因男方在为女方出具的欠条中已经承诺2019年12月23日前还清欠款,在男方未能履约的情况下,自2019年12月24日起,即应开始承担给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女方要求男方自2023年1月18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男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女方借款20177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j w! V/ J+ E上诉意见
6 k3 H& D' d }男方上诉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案涉借贷关系并不存在,男方不应向女方支付任何款项。7 A6 I/ A9 X0 r$ V! d8 g
女方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驳回上诉。
6 {1 z; p, \' i/ T; C" i二审判决% A$ f) b" \0 X# X, n: @) }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虽然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不能用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看待。
! R/ g0 ]9 C. ]' p! @; o% d, G本案双方当事人相识相知于大学年代,毕业参加社会工作后,一起共同打拼,相恋十余年。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男方出具所谓《欠条》,不仅是对双方感情生活的了结,还是对过往经济情况的了结,更是分手后男方对女方的责任和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0 q8 p2 b0 x' I' n
且二审期间,男方亦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给付义务。男方出具《欠条》,不意味着在本案当事人之间就必需具有完全真实的民间借贷事实,但不可否认,该《欠条》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方具有约束力,男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承诺的给付义务。希望双方当事人感恩过去曾经拥有过的一切美好,放下执念,着眼未来,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创造更加美满幸福的生活。
2 d( o' L! z9 g& h综上,男方的上诉情有可原,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3 t% Q$ n' U: B |9 J' ^, a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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