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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偶遇“霸座者”《民法典》教你如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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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7: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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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 Q; w& y7 c& X) e' x0 N% r
* Q/ Q! P9 J9 a) Y4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k& i. z6 a6 C- K* h& v
- e: o) S: @0 B5 \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u& _. N) @, a/ T; P
1 n5 D7 s. M: 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5 Y+ |! {* S# I9 [+ l$ x8 i* z
( P0 Z/ C6 |7 B2 G; A2 d2 J0 c检察官解析
1 D$ y5 Y2 q2 e5 a. ?
; p: H- u& u/ N. P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在客运合同关于车票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座位号”这一关键词,其目的就是规制日常生活中不时出现的“霸座”行为。
) Q" _% M) b& B0 E0 r* T. s: u+ \- E' [" x# f: y
这一规定从无到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占座行为进行了定性。无论是侵占了他人的座位,还是无票乘坐、越级别乘坐等行为,都会损害其他旅客或者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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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侵占他人座位的应当归还座位,无票或者越级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当然,如果你坚持“霸座”,情节严重,构成扰乱列车秩序时,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待你的还有罚款和行政拘留。. S# t" B% D5 V' o, j' R

0 P+ R8 ^$ l0 W0 {8 u# @9 ?" c《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该对号入座,从立法的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的约定,体现了法治精神,更体现了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再遇到此类问题,你可以直接去找承运机构,因为你购买了这个位置,承运机构就有责任保障你能坐到这个位置。) R2 B: L9 ^! E7 _/ V! {
5 y3 n  n! L# e2 T. ?. `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高铁是一面镜子,照出每个人的文明素质。“霸座”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对“霸座”现象予以回应,明确“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通过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你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j& ?7 ?7 e/ G
: H* v9 M. l! U- p对号入座,文明出行
( a1 {6 J. q; v! \3 A+ w: ?
( c6 o5 w! d% f$ a/ @坚决向“霸座者”说“不”!7 R6 i: t4 a" [# i7 h
( k% N6 M5 W"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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