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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出现,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现行未成年人法律的思考。近日,新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拟实施分级预防。那么,将分为哪几个等级?最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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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V/ c' h5 C一、未成年犯分级预防,将分为哪几个等级?% \/ v4 }$ \/ K H7 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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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和矫治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防止严重暴力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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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U% L9 O7 s* Q0 u/ _& m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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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a6 U2 p8 W5 v7 P5 }3 C: n1、体现分级预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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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4 E [, C5 m/ J- d7 Y9 s9 \4 j
) O# H! D0 k; }+ r0 o( M9 O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0 ^% Q0 O1 z$ |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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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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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g: W! l# F4 i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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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着力解决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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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今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突出问题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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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m& @4 Q8 O) U0 r& [ y" z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对于此次修订,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草案将着力解决这些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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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C. i( |. B此次的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具体来看,修订草案确立了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为遊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增设的“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增设的“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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