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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61号建议的答复8 ` w5 `$ ?4 o2 g: V* _5 \
8 J: I. T( y+ ~0 z人社建字〔2020〕166号. n% z5 T! n+ Y; G
0 N) j4 i- ?# z: x! R, P: y( s d: R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T2 g0 L6 z+ v, i
8 V; T1 P; }0 z" c-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该规定参考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8 c0 `/ c6 N, }*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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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该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 W1 s, S' U2 M: O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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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我们将加强研究,提出优化方案,条件成熟时配合立法部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此之前,我们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依现行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D$ w' ]! G0 s2 F6 Q* a" I: T. U: K
; _2 t+ O( ~; N Q/ z6 ]. }& S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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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m! ]. \3 F( B- j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t: Q) j! t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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