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我的广告
     
切换到窄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海门地区修电脑装监控,请加我好友!
查看: 337|回复: 0

三对夫妻旅游途中互相发生性关系,判刑后仍不认罪

[复制链接]

  在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举人
  • 打卡总天数:77
  • 打卡月天数:14
  • 打卡总奖励:977
  • 最近打卡:2026-04-22 09:37:11

1676

主题

7

回帖

1万

积分

版主

积分
13520
发表于 2024-11-14 21: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星级打分
  • 1
  • 2
  • 3
  • 4
  • 5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编者语:婚后的财米油盐让生活索然无味,这并不是七年之痒,这些结婚已经10几年的夫妻彻底没有了激情,他们面临的是十几年之痒。但是中年人的烦恼并不是离婚能够解决的,有些人已经开始秘密地铤而走险。
2 U) v, c* p! y" g. n7 @
2 p/ s  r8 d1 Z; {2 {【案例】朱某(男)和牛某(女)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已经17年,他们都有正式工作,生活还算优越,唯一的儿子上大学后,没有共同爱好的两人冷淡无比。朱某一个偶然的机会加入了某夫妻结伴旅游群,加入群里的都是中年男女,他们讨论的结伴旅行,顺便玩玩换配偶的游戏。朱某和牛某商量好一起玩一次,一起加入的还有40多岁的苟某(男)和杨某(女)、马某(男)和吕某(女)。三对夫妻三亚旅行3天,夜里相互发生性关系,玩得不亦乐乎。谁知道,公安机关的一次查房将6人都带到了派出所。
' e* E0 z. B! w+ z# i
& `& E, J1 _+ X& N; ^三对夫妻的行为不属于卖淫、嫖娼
. D$ k4 N' y; M+ j: V2 X  `% R. @; c0 a0 ?' s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r0 |4 g; C  X, R1 s2 g0 b
/ w! K" u6 v* [6 l. S$ N% [卖淫和嫖娼是相对的概念,其本质要求是以物质利益或者能够转化为物质利益的好处交换发生性关系的机会,卖淫的一方必须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而嫖娼的一方必须支付或者转移财产给卖淫的一方。朱某和牛某、苟某和杨某、马某和吕某,他们以让他人与自己配偶发生性关系的机会来交换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机会。比如朱某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条件是杨某必须同意苟某的与牛某发生性关系。机会成本并不能评价为金钱,所以在没有利益交换的情况下,难以认定6人的行为属于卖淫或者嫖娼。
  Z6 C+ W6 h2 }* v% S3 `+ a
% v) g) H* c, ^2 f* I9 @  Y4 d三对夫妻涉嫌聚众淫乱罪1 n2 n; s; o6 W9 f$ y, v9 b
1 T9 ^# q( M! B7 Y7 T2 v
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7 l  ^- X( t/ g/ E

' C2 _( w; Y7 x刑法第301条的罪名是聚众淫乱罪,它是由流氓罪分化而来的,寻衅滋事罪也是由流氓罪分化的。从字面意思解释,聚众就是3人以上,淫乱就是满足自身性欲的一些行为,只限于身体淫乱活动,聚众观看淫秽物品的,不属于此处的淫乱活动。这3对夫妻为满足自己不耻的性欲,聚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淫乱罪,法院对他们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A) e- Z7 b% r
# I1 ]/ ]1 D) C- `) P0 }
但是6人均不认罪,他们认为在宾馆做这些事并没有侵害聚众淫乱罪的法益:公众对于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秩序。因为他们的活动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并不构成犯罪。* ?- N( A( H! A" C. n3 y+ ]) x

+ ~- f3 M: H' i! u结语
6 j2 f, G+ M. b- I: H, H7 [3 G' `6 G1 u
刑法理论对于“聚众淫乱罪”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只要多人约定发生性关系就够罪了,一种意见认为此罪必须让多人以上的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知到的方式进行淫乱活动方可认定本罪,还有一种极端的意见认为本罪应当废除,因为每个人都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典型的代表是性学者李银河。/ P6 F# R9 [5 n9 m6 x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贡献值排行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女儿国小说网》

GMT+8, 2026-4-22 10:39 , Processed in 0.185336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