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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经常擅离工作岗位被开除,要求单位补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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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20: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员工上班经常擅离工作岗位被开除,要求单位补偿15万,法院判了:违法,补偿10万!到底为什么?; u; H, j2 j0 O- f' N5 ]- i0 r

5 D& o; F: g. o打工人,你上班迟到过吗?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若因此被开除,违法吗?下面有一个案例,看看是怎么判决的。2 b8 R5 r" K% l* z4 \$ t8 l
0 n: X& V; P- {+ i& w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孙某到XX学校从事会计主管工作。
; u- j, b* r- d) p2 @3 ]# Y4 m
( m1 Y0 G9 q: t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j6 X! H% x4 J: |6 v

0 I. c' F( l8 ?2017年2月19日,孙某签收了《员工手册》。
! G. i7 ?8 X" x" x! s4 ?
( E0 N4 [' Y6 \, {" ~9 f& l2017年12月6日,孙某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学校《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孙某无视学校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孙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U. c0 Q; w6 j- M9 L: H% k* L! _4 W1 @8 Q! e
2018年1月4日,学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 a2 z% Y5 @* u

3 ^7 n; ]2 m9 ]2018年1月15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
6 f! |) V: P! W/ G+ }
2 ?, {: m3 R% R& C  K# w2019年4月16日,仲裁委裁决学校支付孙某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X4 I9 v4 E! N' k;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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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和学校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9 D+ t9 ]2 Q* ?! o+ A- F
2 P  d/ v2 J1 @( K此外,学校于2017月12月5日已给孙某送达《书面警告》,又以孙某2017年12月6日仍旷工为由,作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学校所持2017年12月6日查岗登记表,且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能证明孙某2017年12月6日旷工的事实,学校据此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理由不予采信。学校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 h( ?- N. l0 ]8 |: u5 p
* m5 q4 J1 v. u综上,法院判决学校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3 x- C. ^/ z9 e) T- w, q3 L

& h- \4 q* e' G一审判决后,孙某和学校均不服,都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_4 I8 j1 l( w/ a1 f- M
& H8 d, V6 U# ?8 T  _, M6 n
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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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9 N! j& f7 h6 s& N学校辩称,2004年8月,孙某入职从事会计岗位。孙某上班后,经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多次劝告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针对其多次严重旷工行为,学校向其发送了《最终警告通知书》,但孙某仍不知悔改,2018年1月4日,依据《员工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依法与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向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C' l& _' M! P5 P# s2 _, ~6 M'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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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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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B2 }5 ]2 N8 i( X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某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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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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