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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弓箭非管制器具,但应到专门场所练习5 }4 `: e. H- E6 b4 `
$ B, f$ ^4 t) e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成战表示,目前,弓箭是非管制器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 v) N3 ~$ n" x/ O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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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是违法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管制刀具。. ^0 r' p% n$ b1 ?+ ~
( e1 a; w2 r, F Y' J# X, T按照上述法规,‘弩’属于管制器具,但是‘弓箭’并不等同于‘弩’,不属于管制器具,买卖弓箭的大有人在。”" n! K% i/ A(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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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成战说,根据公安部相关回复,虽然非机械的弓箭类器材(反曲弓、复合弓)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制造、销售、购买、持有、使用等环节均不需要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但在携带弓箭乘坐飞机、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时,还需遵守具体规定,对箭头进行安全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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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9 d7 X7 I, j2 X+ p毛成战表示,在上述事件中,该男子在小区射箭射中他人,不仅涉嫌行政违法,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情节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Q( @! a- ~! H: D) Y, 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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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男子在公共场所射箭,主观上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概括的认知,并且放任该危险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已经严重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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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q; [2 n" }8 T) O+ M他还表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自信可以避免,主观上是过失,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只有在重伤的情况下,才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6 d$ M& e" t' H9 `* k
8 G! K, [$ ]" ?0 t* N他还建议,射箭爱好者不要在公共场所练习,而要去专业场所练习,以免伤害他人,不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并赔偿他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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