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7 c/ ~4 {$ F/ |, j* I8 _' H8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Z0 Y5 m3 H+ O# I$ S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A7 w& U+ b! K: }4 Q. ?9 \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 k# t& V n3 P8 m一、离婚冷静期6 \: ?3 j; S( q! A# {: y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f3 k, N( M7 e5 O F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d6 R ]" d$ J, o, c! i6 J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9 J& a( Q: U6 A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h# y J9 }3 `7 I6 a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5 S4 {+ j C! D4 `7 P1 a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X& ]1 L- I% P( O" c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C- f' f! B0 u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4 L- K' q: s' o! h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2 r6 O; z; g3 r0 l* @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t9 \& x" p; \, N: n1 ?. W2 i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C% M7 j* F: }; d4 Y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T7 w0 {$ c* {- m* }2 F) p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E) r! }3 q) e. X- D- }5 \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4 v9 i( z0 m' b4 B6 u I6 K: p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1 @1 v$ `/ l* ?/ s. M8 T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3 I0 f, t9 S2 E) l. Z( n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6 a( `/ R6 ?9 D5 s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8 ~3 e( w$ \7 Y) x! M# p& u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5 m% r- S- C9 z% ]: n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7 o! Z( w. j2 P, H5 M+ T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B7 K, w. A1 ^/ c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2 i7 v. ?/ N9 ?) q6 k' w: t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2 L, R. {, w0 o* e% _; X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2 K' k; ^7 |7 ^) g8 m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0 `7 ]3 o& e) d+ g6 c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p$ ]7 Z0 v j3 q" s; _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0 _, g+ @+ J" z- h& ~" Q! U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 p; r6 c2 N6 |* s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f& [) {7 k0 s0 G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2 Y, K& T% F5 _$ A,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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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4 }0 k* O- R( y0 a( g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0 F3 @ ]& Y* {# F- x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D4 r& \' Q9 E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Z6 z, f9 A7 G; G2 l. v* V+ s8 v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C% r) B6 z$ O5 T8 W$ h/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3 h |( C4 |# e: C7 T: @6 c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8 V' f! u! m8 p) [- k6 ]+ q/ ^; |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i( U% k% b |8 @6 F$ a9 s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U9 c5 s6 |5 ]5 E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n/ c2 T. _/ D# R% J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N" v3 l& Y. a7 M) C$ U) r. q0 z; P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b v2 W8 i5 N* d$ j( h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l" q X" J4 _: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5 M- _: A: l* ]( |# e7 a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2 l; `: D# s/ T+ `! c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K7 n/ q: ]2 d9 D( k& E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Z5 c6 T1 w7 {" p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i2 |, b- H g. M, R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 M. x9 p% E A$ F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5 ^& F, H+ P" f6 d3 m" R. [6 p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i/ y# `' r) z# A3 u6 u"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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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 q0 G4 @: X$ c$ t9 Y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V( I$ ]3 U# x) I. |6 Y7 M; F
九、离婚经济补偿。0 ^. x2 G* O! K8 e# \& C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1 t) l3 C' u- h( M7 Z M- s1 X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1 E+ G9 i2 ?7 ^0 F: i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0 B4 S: O+ O b1 @3 M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c5 n* U5 \7 u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 n4 j: V* q' x' K( e: D/ ? 这里补充几点:5 h4 @' o) }$ a/ f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7 E0 h" z# S/ N+ O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_1 h0 ], y% C; R0 T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4 h, B. U0 e x s) _0 T& Q+ D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5 q& M: v' F# m+ l, ~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6 j. A" w, c( \2 Z%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8 K) M+ { A7 ^! w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6 j+ n7 A3 F. Q" p0 t1 h5 X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1 C$ C& J5 X# D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1 G% U8 Z' o4 h2 H# {) q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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