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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将产生哪些致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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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M! u1 c7 Q3 w5 W7 F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9 ?$ n1 O/ M; Y, I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9 F+ O$ n: F8 ?+ G+ a+ r# {% M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0 c/ Z7 @, J* p& N
一、离婚冷静期
' B" x! A7 ]6 a$ F9 G7 U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9 m+ b  k# [9 [$ `; o; O, R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e4 u: q/ |$ E/ r4 e  T4 H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q7 Y1 {9 N  {6 _' \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_- A( {" p- S6 g* U9 J6 S- P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1 R) Q$ i2 K) m3 k$ o5 O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p; i  c7 Z2 f% b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1 |% |9 r4 J7 t& N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f% X4 D$ B0 E( M+ i. k2 p4 [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r8 j& L( T3 G3 A; w9 x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F* Q5 l3 M  G) S* D, T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 Z( C& c, p- p2 o. z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a, X/ h3 E5 B6 V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5 I  _" r4 Y* X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K' A# b: W2 P+ h8 ^# E2 t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9 p& o% @' @( q+ l3 Y2 V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6 }( k# C& P; i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3 N. q2 [9 D0 H+ l* ^+ O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w6 _( Y# ~4 |( {- r8 h& _' {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N2 ~6 V* v: W4 n+ w9 k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z/ w7 Z( K; q; ]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C" j$ D5 l, x4 R! H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8 `7 s! p/ g* r5 w2 O0 h  i8 n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3 ]6 L+ t2 Z$ G/ |5 Y1 L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Y% x! b! {- O5 Z# p+ I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K# R! r: c" v, o7 D- K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_* Y" l+ [( ~. p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 k* n0 ?. v, A4 [" u5 V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2 y9 J& R3 u& `: Z  `8 }. @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h8 g5 W; g2 r9 o- n9 i1 {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n% _. V4 {- Y5 E


4 k6 i: z* a! P$ ?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7 X7 _0 U2 O; U' c3 Z* a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3 B! V) ^  _; j, x$ C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e) p7 s( J: \/ u' _; d$ E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L( z/ e' X( D+ y! o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8 ]; G  @: Y2 z3 b0 t4 V1 u3 U1 r. }+ o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s  L3 V; Q; T# s5 ^+ H6 \6 x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j' G' F$ j$ U. X& d7 d! P1 W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0 P2 h: e' o, k, l$ I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6 r8 f8 M, L1 e) `# t6 m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b  I- s, e2 r9 T! T, q: x9 z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1 y/ N: W4 L7 k7 L; N" h. D& {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0 j5 ]2 ^" h7 N8 e7 V( O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x' `5 \' j" Q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f# G8 |: T; }9 H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2 L$ ^' B* b& Z3 P2 s) f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M+ ^. n& w$ i" C+ f, ]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b4 R- K* l- ], v. X% n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e9 b  e( m% n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0 ^2 B7 [* x- D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0 |/ w" B" @6 b. I6 a4 q  [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 u$ S0 x$ o# t, d


& S; f5 j+ f4 M6 O0 o: m( X- n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 c# K+ `0 F) V$ C8 l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7 z# {; x& @, g2 n/ i/ x+ s九、离婚经济补偿。9 \" W0 R. m* F/ |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I$ x) Z6 D8 [: X, U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y+ l, ?8 S- b( d  @0 p% J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E; Q$ Z5 n! `  {9 e9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3 u. ^- b$ ]2 k0 v; R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K) {5 a( B$ @* u7 d

这里补充几点:
: J, t' z+ u* _6 x# a" H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 v; g7 u0 m9 w: V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N2 J$ m) F! m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K, n1 b+ ?- u: K  v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u( z- n3 S/ s' t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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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2 a$ c" {& O. ~" r! `/ F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a, q( ^7 K' h) G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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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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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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