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j7 r/ N+ f: ], o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r3 }$ |1 y' y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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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 C& L1 ?2 R* m9 w: U) Z一、离婚冷静期- U @- l4 T4 d0 C! s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J/ G2 }- @: s/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7 I$ ]4 l2 W2 g& U) m6 K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3 o1 Q2 Y! @7 w$ O0 p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x% ^- N: X4 e: L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 H5 I, ^: U9 @7 E. M) m1 N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p" |3 k' O) |. Z6 V, h6 i1 R* t" b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k; C+ h+ f4 q3 n9 _8 H* a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k* T5 a! ~+ W5 S: g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 g+ `! V, P7 J6 K) }3 P. P9 h& B/ A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2 J! `# _8 _3 x8 c: q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4 c) q+ t, {) E$ y3 o/ B0 w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8 Y( k: c* [3 E3 C1 ~* @7 L8 I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 `+ E+ u+ B; l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b! T" d% e! V* N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D! K* N% m, L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8 R+ H( t( Z# j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m6 `, ~) o: L" b0 N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3 P# W' S2 G% B& f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8 V2 W$ G/ W2 e5 p8 x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1 O2 i6 x) a" S! D& C# Y& Q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f5 [) o7 k7 C: r" S9 v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 A. ]& D- t$ U! q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8 M* M) u" q8 E* g) B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W# @2 v7 s. `" V) l Z8 }) z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N" A' [. }- P @ T4 I1 J. S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9 B) m5 f4 ^3 t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6 G9 K, E+ K9 H0 n5 \$ n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P3 H( B. T: V, }1 {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4 l. p \2 @' G# a+ d6 Z% @5 b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e& }$ m! O5 \& m4 u1 y
. S, R; s( O% M* q; A* |( _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Z# v. N' E% R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 x( o g g# X( t9 d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c- d" S8 P$ L9 z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c1 {: K6 E9 O/ c* m I" J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 [1 D# }0 r2 D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a! s+ f( h) `2 c$ e% d4 V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 T$ p& @5 ]( t( |5 J0 O& w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6 M' A" K- T" `) e2 U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 u/ g h- C8 u) p# Z3 m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A8 O7 E: m3 `$ z }+ Q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F: R6 @2 `3 F3 Z( y' k6 ~2 [6 W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J- k0 Z- i( K* r2 ?8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A9 Q0 `' v: ^; R4 J: H2 d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H5 T6 Q# b# N/ o# ]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 W# H! y/ H7 z7 w9 Y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5 a+ D: g! u7 b8 p" b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 U2 \( H% {; F/ n1 _! R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L, o) g0 ~! z0 R* U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4 F- M% @/ e0 O2 Q' O! l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 l6 K0 q$ T+ D% T# g8 D7 R! t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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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K, C* Z5 @3 q" N7 l8 }/ w+ p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z0 g) I9 X& R, Q九、离婚经济补偿。0 e: v, j7 _5 t2 \$ F9 \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n+ o { l% M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9 W0 W F: B9 E- T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g3 G8 d( K+ }) m% h6 D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3 S' r* X P+ A" `- X# \4 o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4 j3 f8 |4 Z; w3 G# } 这里补充几点:& e- g) Q8 L3 A {; y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1 _# |1 E6 A. S7 Y, [2 h5 G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F& e# I% ~9 b$ U7 j/ k6 U6 _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 Q! |4 }/ _6 ]4 N* ^" f+ c+ I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5 c5 E+ F) y) _1 [: v" M5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E9 F! { u# B6 \) x/ L( W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5 r3 i. G$ x0 @' q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U1 Q: ~4 L! C* b. h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M' ~+ Y' D d I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8 f, N" \ ~; }# h; V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 n- ]4 O5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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