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8 L9 t6 h; \6 J/ b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8 F- z2 H5 C* P# g6 U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 {! v+ z" f, N! w$ X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8 s5 ~- y E2 V. |
一、离婚冷静期$ T, Z8 `8 ~; K* Y5 T7 g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6 m" ^$ H, A5 }9 K4 q# k* s9 L& r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4 n+ m2 N' ~7 H+ i) ^& E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 b* G( N8 g& _% f# F6 r7 k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0 U! n8 @$ k4 D7 [. w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6 I9 ?7 F0 ]! Z4 p# [; ?& }2 q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3 z# J0 a$ L% v; l( I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 [7 c8 ?7 s) ?# m2 D2 t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 M) F, k1 z' Q0 M8 T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3 Z" ^5 Z ]$ A! l6 k" t( e+ O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g+ X, }4 X; q8 N( `2 ?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m- r% a- b) J! s( _8 O# P/ B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A! [( b+ i& |2 U" L7 U5 B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6 L$ `4 T5 J- \* ~2 ]' O# G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m- l+ L+ ?- E Q" u+ ~2 D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r; I' l* z7 S% Q2 T$ ]2 w*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T9 [( C, Y0 @: c. O2 I; o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a0 G* U1 }4 a& d! z2 H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0 C8 G" r0 ~" U7 G2 w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u0 e/ _- ]: M. V% H+ C1 g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2 H1 W, w5 e% r- l6 t5 S4 _/ t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5 w& L+ H7 G+ q&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D( P% q. m- @& E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0 @+ z1 `6 K0 P. M4 l3 n- z& n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 @# `3 m4 I8 t/ d/ D) r4 D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y! d3 \5 J- _$ H0 J7 g8 P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4 x; ], H3 B& k7 u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6 w& x: s: `( L6 U8 t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5 [* ~ _" v7 q* o' d5 L1 Y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H! X/ A# i2 B$ M8 v9 n# |3 B4 w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Y5 B p2 t&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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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6 c; h/ S. z# X! x' p% j.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0 u- D4 g9 `3 m" \0 u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 W5 \3 Z1 K9 ^0 \( F4 s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B3 e5 T2 Z' D% e; _0 b* h2 l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 o0 i8 d5 r9 c& }4 r( R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o' t) G( \' ]5 _5 y }% i0 B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V" q" u6 b* a) s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y2 Y' @5 T0 h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8 s) f; h, c% w) H% G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 \2 r+ U; ~' t: _6 ?: r: S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8 U' ^# e( C- ~ X" p( B* f6 p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8 h$ h" T. h/ e9 H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 C! H, y3 k6 O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 [) C/ ]8 m+ f. w0 ^% c# Z) l3 H U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9 R) w* |" _4 I2 G% r3 _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1 Z2 r6 s0 R7 r- }"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P- l5 w7 c5 @0 C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8 ~5 q* h% W' d/ b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4 S1 e q# V9 q! i! V) l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4 u3 ?4 _; k( s1 v* ~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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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 n1 u9 w& M& x9 D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u( O8 `/ u& R, K4 |九、离婚经济补偿。
2 U& S1 Z( E7 U2 j" E7 q4 j#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 m1 A) y. i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 ?# }" F8 y1 C: K" k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G6 P* }' ~* d% f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 H3 f5 W7 a/ B) m8 u0 T7 f* m5 Y- c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3 }! p+ q3 V6 O# `8 e' Y 这里补充几点:
/ W/ s, I5 m* b0 U/ x! M+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0 @% W- d! L' W6 G1 s& c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l4 J4 A: z4 l8 c8 m) A: ?0 v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5 g8 b& R6 Y; E6 F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I Q+ F$ `$ `0 S) K/ G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8 f: j3 j* U; U+ g3 \&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f9 [! L7 p0 Q3 i% O; w: t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 L9 Y/ j8 d% f8 M1 v3 Y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5 q6 i( ~4 t8 L6 U' s z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Z* w4 y% e/ |& Z1 K- u. Y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 r+ o: \, E/ R( r5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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