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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 i8 H/ l( [1 `1 |/ A- G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 t" t5 n; B& g8 k& `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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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8 m5 V/ v3 |: l" o
一、离婚冷静期, U/ q% _( g% u$ J/ V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 \+ T- k0 c; |*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 v/ m2 b+ u o. g& j# c, @2 b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5 l; C' N1 P* k$ o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 ?* p( P+ g0 h0 i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 x( i4 y: U: J$ v3 r, p- v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 M* E& i! o8 V( M, F! k9 Z p. e8 V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8 q/ T1 b( m$ X# A/ v0 l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1 Y9 X, J) b& b5 e+ |7 |9 P% a- d4 o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 {3 o# s* A$ F9 d5 T% T: A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 g& y9 N4 e C# M+ K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5 e9 }3 N2 g w. S8 I; b7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 V" G; y/ X' O) l% J& F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 V, d- S M& H# I5 U2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 W1 ?+ Q. p: O1 H6 J- I1 Y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 \, ~+ o# D0 e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 n! z" i* m; v7 m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 d7 Z# T. m @5 m' D; h+ ]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 [% U; P; e) m! K+ V$ N* R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 H* }3 q/ @. L, T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 @9 T8 [1 @9 z% c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 |8 T" g" p)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 B- E' t! S5 v$ f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 L, \' R8 i. Y) r4 D4 Y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6 L" Z% ]' h5 P1 n; q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 T: i3 |9 g- Q Q: V5 D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 g/ ^9 i, l! _9 U _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0 P% ~ @ F: s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 J( J$ U3 B! n2 R/ D0 X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 N* [7 t( P' X L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 n6 Q6 F1 {+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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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 \" I# A+ t f3 Q+ o( J+ Y6 b7 N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7 r; u' T" g6 ~8 w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 I2 [6 ~! ]7 |# d$ O! Y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 `/ v1 g2 e, \% B- z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6 L* y: F$ |, N: x7 v- [. W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 K9 i% O: K9 y. r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8 g& Q& {. J8 V3 s) ?1 {( G# A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 v- U7 U+ _- B- ?; `9 K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3 c9 N- x+ k, D8 ^$ ?" c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 T/ h/ g+ U% m7 D5 D: i. g' r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 [! X) |: K1 I1 ?4 K- X$ V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 m: K- g$ q5 L5 O1 I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5 u: A* X3 R+ i) R# b8 B% c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f& I2 L& ^ i# m H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5 a6 J7 E2 b% @0 F( T5 D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 k. q8 N. x; s* s/ ^$ w#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3 V4 ?! t( s) B4 [) x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 z, E: h* _9 @" r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 ^3 [. H! W" o7 L' s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4 m" C5 C3 h2 s6 l; a9 n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1 H8 A5 I( ?- v% _%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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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4 Q- }" B5 X, ]' f" G. I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 \6 O1 J3 D8 `2 T+ u p
九、离婚经济补偿。
+ Q4 o! h9 M" ]* x6 x& Z7 c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 l& `- Q8 S) ]6 o1 {! z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6 p& @* `/ ~' W1 z: G7 Y# k+ _! Q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 j/ Q. ]1 I, \4 L7 i, N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9 z6 V4 v# [! B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W; u, N$ q0 s
这里补充几点:
, H2 ]4 v9 B- A7 C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6 }% `4 R- o0 N1 t& N" |& _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 h/ ^# K) a$ ^. o& B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3 w6 j6 h5 W3 X) X) r6 X, F' q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 _8 n, o1 M& z9 e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 K+ l+ g+ E% r( x# r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 M7 j* [, G% @# @9 b4 H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S; t; j" t8 e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 v! _, d. V1 f; J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 f4 r" \; H- [% l: Y! _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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