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线
- 打卡等级:女儿国举人
- 打卡总天数:76
- 打卡月天数:13
- 打卡总奖励:961
- 最近打卡:2026-04-21 09:39:50
版主
- 积分
- 13499
|
星级打分
平均分:0 参与人数:0 我的评分:未评
贵州贵阳,一女子与男子同居近10年,男子得病身亡,女子为其办理了丧事,之后将男子的儿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丧葬费等费用11万余元。+ S& b: N$ ~; [6 s i
(案例来源: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n; e5 u2 S$ I# O- k+ R当年,44岁的女子周某,与离婚两年的男子李某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当时,李某的儿子还不到16岁。之后,周某与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0 [. t6 p/ x9 {$ s
近10年后,李某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之后,周某为李某操办了丧事,支付烟酒、鞭炮、返礼、亲朋餐饮、骨灰盒等诸多费用合计31360元,这里面有18172元是为买殡葬物资的花费。除此之外,周某为给李某买墓地还花了32000元。
$ w7 B+ T/ S0 |0 q没过几天,周某与李某的儿子就发生了争议,李某儿子从社保领了李某的丧葬费5734元,也没给周某。
; Z: ^' K' j0 g9 a周某把李某的儿子告到法院,说当初与李某儿子说好,办完丧事以后,要用李某的公积金、社保上的丧葬费、养老保险等分配来还丧葬费。周某为李某办丧事花了6.3万余元。此外,李某儿子结婚时,周某还给了李某儿子2万元装修钱,替李某儿子给他妻子和岳母了3万元彩礼钱。没想到李某儿子在李某头七没过时,就和母亲、妻子等人抢走了李某的遗物和遗像,在周某取李某存款偿还办丧事的借款时报警说周某盗窃,这让她十分伤心。综上,李某儿子负有为李某养老送终的义务,所以要求他偿还丧葬费63360元、装修费2万元、彩礼钱3万元。为证明装修钱和彩礼钱,周某还提交了两份各2万元的取款记录。
0 V+ h8 _) y4 n# r* D2 Z, b1 I李某儿子辩解说:1、是周某主动要为李某办丧事的,两人事先没说公积金、丧葬费的分配;2、周某办了丧事,但也收了亲友礼金6万元。3、装修金、彩礼是李某给的,周某没给过。4、李某儿子才最伤心,李某去世后,他才知道周某没和父亲领证,还因为阻止周某取父亲的存款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报警才得以离开。因此,请求驳回周某的请求。
4 j3 l6 t" `0 x. o5 c# v7 ^此外,李某儿子还提交了一笔交易记录,显示周某在办理丧事期间,从李某账户上取款2万元。# h1 }7 ]3 N5 ?7 a' y7 B
6 }, p4 r: R7 P+ P `: c/ c
一、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钱款?
: ?3 Y/ r/ |9 a, o9 x这个案件里,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周某没有与李某领证,所以虽然两人办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关系,相应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周某都不享有。
2 u3 K+ k' k% P+ k+ g这里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死后为配偶办理后事的义务也来源于此,所以周某确实没有义务安葬李某。同样的,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周某也不能享有,因此李某儿子阻止周某领取李某的存款也是没有问题的。. h" g( e7 O+ k3 Y- y% z
而李某儿子作为李某之子,负有赡养李某的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生养死葬。所以,安葬李某的义务应由李某儿子承担。6 F. _( j0 p$ [
现在周某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基于两人的感情,安葬了李某,实际上是代李某儿子履行了义务,这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
6 y3 |& w; q( V7 k对于无因管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李某儿子应当向周某偿还周某为办理丧事所支付的费用。
8 P# \2 O6 n. o/ p2 |但是,对于李某儿子是否应当向周某返还装修金、彩礼钱的问题,首先周某需要证明自己向李某儿子支付了这笔钱。而这个案子里,周某只能拿出取款两笔各2万元的记录,在李某否认从周某处拿到这些钱的情况下,这些记录是无法证明是周某支付给李某儿子的。$ ^" Z) | B* ^7 e9 e9 v
其实,就算周某能够证明给了这个钱,这个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赠予。而赠予一旦完成,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撤销的。所以也是要不回来的。
! n9 t5 ^1 B0 D6 l* i4 K$ [. k% B3 }# v4 f3 ]' l4 H
二、偿还的丧葬费如何计算?
8 d0 |; _) `% a) h- F在这个案件里,周某为丧事花费的钱里包括几部分:
% W& A" v2 A% W3 z3 X1、购买公墓的32000元,这完全是为了安葬李某的花费,自然属于丧葬费的一部分,应当由李某儿子承担。
6 {/ W' B+ ^1 j6 ~6 f2、购买殡葬用品的18172元,这与第一项一样,也应当由李某儿子负担。 e: t% |& y0 C P0 U7 S2 Q
3、剩下的13128元(31360元—18172元),包括烟酒、鞭炮、返礼等,法院认为,属于为招待原、被告亲友共同吊唁李某所产生的人情来往费用,且部分开销已经混同,所以酌情认定原、被告一人承担一半的费用。
0 P8 n, X9 v+ ~+ o0 L7 s) X最终,核算下来,李某儿子应该支付56736元(13128元÷2+32000元+18172元)。! a6 A8 ]0 |) X
因为周某已经从李某的卡里取款2万元,这笔钱属于李某的遗产,本应归李某儿子所有,所以需要扣除。9 i+ P, o! E/ P$ H7 _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儿子向周某返还费用36736元,驳回了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8 X' Z+ G' c G% r0 ^# v
|
女儿国免责声明
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女儿国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女儿国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本站所有带作者名的小说均收集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提供整理校对排版
7、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8、女儿国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