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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猪手”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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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9 21: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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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中年男子甲故意靠近女大学生乙,用手抚摸乙腰臀部等敏感部位,并用下体贴近进行磨蹭。女大学生乙惊慌逃窜并通过抢方向盘等动作强制要求下车,司机无奈在路中开门放其下车,不料乙下车后被后方来车撞倒,当场身亡。案中中年男子甲的“咸猪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与女大学生乙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该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或者可以达到胁迫效果的方法,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如果并非强制方法,单纯猥亵和侮辱行为不构成犯罪,即该罪的定罪需要存在“强制”与“猥亵、侮辱”两方面,且以强制为手段,以猥亵、侮辱为目的。. {$ V1 E- t# |/ I2 k5 \5 c

. `+ M# B+ B  ?' Q7 e7 B上海法院曾有相关案件,对一在地铁上对女性动“咸猪手”的男性定罪,司法机关认为,如果被害女性感知到被猥亵,并做出躲避等动作,实施猥亵人没有停手,还进一步跟过去继续实施猥亵,就属于一种比较明显的强制行为,即此时的“强制”与“猥亵”是一体的,如果案中的男子甲在女大学生乙躲避的情况下,仍然跟上去猥亵,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如果只是触摸、磨蹭,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可以按照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实施猥亵的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44条规定,对他人有猥亵行为,或者有在公共场合脱裤子等故意将身体敏感部位裸露的行为,情节达到恶劣程度,将被处相应的拘留处罚。/ ~- x2 z  v1 D) Y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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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男子甲并未使用严重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仅实施猥亵行为,该行为本身不足以直接制造出死亡的危险,而女大学生乙中途下车被撞死,存在后方来车撞击的异常的介入因素,该实施猥亵男子的“咸猪手”行为与女大学生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链条,在刑法上不能构成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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