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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而离职
+ i3 I* | |! L! i( {$ u1 }- `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S# I; r! S! L& K. k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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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z* n8 U9 v: r7 i% t4 Q
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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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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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 / u4 w" M6 J5 k" ^' w/ l# _$ [. J
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1 e; @, ?3 g# h* e1 z8 F+ U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 * K* ^# A' [% N& k
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 ]* G& }, Q5 u! K2 B; B* s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 E0 q6 j$ |$ }
该公司辩称,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 x4 R4 o- r% }7 ~&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单位不属于恶意调岗,但单位具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I# ^" H' `/ p2 K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G- @$ Q+ B- i& ~# U% X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 i+ z4 Z: }1 b' U* l4 q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5 `1 L: U6 k4 ^9 h: B7 m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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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 : {! D9 h" g6 Q3 H
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 . u( B( Z6 _) y
但是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意愿应相互协调,尽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岗位的条件,劳动者不服从,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过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0 N6 d" l) H& i% l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对调岗具有预期,则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反之,如果单位违背合同和规章制度,未经协商随意调岗,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条件调岗,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8 D8 Y `9 o4 E8 ], F2 C1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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