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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调岗而离职,请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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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而离职: c- g9 b) m5 _: ^8 p
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f+ B; p, F& b1 s# J. v
法院会支持吗
8 ^& {3 t9 K6 M9 k3 h% D近日" s) x9 |: @  ~% W% i8 P* n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1 c  N0 m* O* Y" e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1 L# Q+ q% L9 ^

# J/ K1 _& W) O0 {" _' \案例简介  z6 N+ E1 U1 S6 N. P

  A( U$ C5 C) m" U! ]% X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
0 m% l9 h3 O) R( p* ]  _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2 v& E6 o7 I( K' ^2 B
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
. c8 P) r/ e! d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 \2 b' j& e7 K; Y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 j6 @! {/ K/ g0 }0 r/ h  O
该公司辩称,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l* |4 d7 u# s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单位不属于恶意调岗,但单位具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8 y6 U0 M8 r7 A: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0 M7 f! C2 L( X2 }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 D: H/ r8 p3 E% D' H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 Q8 {" d/ b, _% m7 s法官说法
: _' c& ]- v9 k8 S) C# F9 M' k0 d8 w6 P2 |
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
0 |: x% a. {4 s' d3 P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
& E- T, U) ^9 p: ?但是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意愿应相互协调,尽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岗位的条件,劳动者不服从,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过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G1 h4 p1 `1 n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对调岗具有预期,则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反之,如果单位违背合同和规章制度,未经协商随意调岗,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条件调岗,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 S5 W# f9 b) A; s& n6 c/ y: v
3 p' f( p0 g4 B!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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