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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调岗而离职,请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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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不接受单位的调岗而离职$ X6 e8 K. A4 Q. l: g# H+ ]
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n- W( Q$ }+ X5 q5 R
法院会支持吗
% L$ \+ W  a7 Q6 T9 b+ j近日; w$ y# o0 g3 A% E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U2 }1 Z- O0 I: H1 |* ]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
& R% A( b  o0 m5 d" I% v1 q' k; F7 v
. C2 v/ M4 {* a4 r* I1 p0 m- ^案例简介2 B1 T7 v' z; S' R
) d% Y! d( b; n$ Y! X8 a
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
+ Q2 Z4 ?8 P  Y" x3 R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 b% L3 P5 F4 Y+ F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
9 V; w9 Q2 i1 [  b. _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N1 L5 j" U6 V9 R( U( `
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0 K9 Q' t# j$ s, y# `该公司辩称,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 o. z( J$ {) G# b9 K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单位不属于恶意调岗,但单位具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 a! L1 _" T2 b( |,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j8 T4 X4 v8 ^1 a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5 u9 B6 q; R' u# E1 T/ x8 a
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自愿向原告王某补偿3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2 Z" }7 D) E2 B法官说法
' ^: D; |9 j7 l" N2 g
2 b( w  H1 m! F1 J- T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 H5 R1 j8 `" f2 u0 _3 ]) \$ R1 ~* W
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
: P3 R/ X+ x  o* m* {3 Q但是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和人事管理权,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意愿应相互协调,尽量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岗位的条件,劳动者不服从,则视为违反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劳动者具有过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 o1 X  }1 m6 U* x1 y* [. g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定,劳动者对调岗具有预期,则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反之,如果单位违背合同和规章制度,未经协商随意调岗,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降低条件调岗,在劳动者不服从的情况下,单位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g2 q: N+ 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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