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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动自行车半个月后,消费者因质量问题提出退货,商家认为确认付款时间过长,拒绝承担退货时产生的运费,矛盾就此产生。西固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即便消费者在收货时未能发现商品的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修、包换、包退”义务。基于以上,法官于近日以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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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型号不符 难上牌照( \3 ~9 r% ^5 c$ k' h/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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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家住西固的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收到货半个月后,王女士前往交通管理部门为“新座驾”办理上牌业务,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的生产企业、型号均与实际的蓄电池不符。随后,王女士又对蓄电池性能进行了测试,发现在电量满格且未使用的情况下静置8小时后电量掉至70%。王女士认为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遂与销售电商协商退货,该电商要求王女士自行承担运费。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女士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6 L- }# d- r$ E7 j2 G/ }4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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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后,被告电商辩称,原告王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已进行了验收,并在确认完好无损后点击“确认付款”。现原告单方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理应自行承担运费。但原告王女士表示,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辨别蓄电池的生产企业、型号及性能,且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的确与标注不符并导致无法办理上牌业务,责任完全在于被告,故退货产生的运费理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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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Y* p! d$ u法院审理 商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D1 B W& w# D& h9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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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即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商品经营者有义务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动告知消费者。本案中,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商在商品上的标注与商品的真实情况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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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8 H- }2 n* `$ }" K% s1 A3 U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网购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质量问题是蓄电池与标注不符,过错在于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和经营者,即使原告王女士在收货时未能发现商品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修、包换、包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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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金额不大,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向原告退还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全部款项并承担退货运费。* B1 O3 R. d0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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