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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两年后分手签下10万元经济补偿协议,男方仅支付2万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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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0 08: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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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油一对情侣恋爱同居,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分手,然后签订“经济补偿协议”,载明男方向女方进行经济补偿10万元。但男方支付2万元后未再履行,女方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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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并非原告(女方)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支付共同生活相关费用的补偿,而是基于双方分手给与的补偿,俗称“分手费”。此外,原告在分手时以搬离被告住所为条件索取“分手费”,被告迫于原告不搬离其住所答应支付“分手费”,这与自主、自愿、自由、纯洁的爱情相背离。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8 H8 Z8 n- v. c6 |% r5 s

& w$ z2 M! d' `/ M2 j2020年7月,90后徐女士与80后萧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在萧先生租赁的房屋中同居生活,由萧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和生活费。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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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l; V& M% K- l! @9 ]( A2022年9月30日,徐女士与萧先生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萧先生向徐女士进行经济补偿10万元,分期支付。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徐女士需于10日内搬离萧先生住所且双方不能干涉对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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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9 K* j* J+ g+ G, m协议签订当日,萧先生向徐女士微信转账支付了2万元,事后再未支付过经济补偿费。于是,徐女士将萧先生起诉至江油市人民法院,要求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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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同居期间,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费用,所以双方签订的“经济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并非原告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支付共同生活相关费用的补偿,而是基于双方分手给与的补偿,俗称“分手费”。此外,法院又在审理中得知,原告在双方分手时以搬离被告住所为条件索取“分手费”,被告迫于原告不搬离其住所,答应支付其“分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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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这与人们一致追求的自主、自愿、自由、纯洁的爱情观相背离,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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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1 }1 K: f1 g2 w: o4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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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本身是一件甜蜜美好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期间,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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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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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Z4 c/ G+ W) T' |' T但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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