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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下午6点左右,王女士到楼下遛狗,经过沿街李先生经营的水果店门口时,突然从店内窜出一只小猫将王女士右前臂抓伤。王女士随即前往医院就诊,接种“冻干狂犬病疫苗”与“破伤风疫苗”。事后,王女士多次找到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均遭拒绝。王女士索赔无着,遂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接种疫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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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 z( t% j+ i0 ^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拒不赔偿王女士的费用,一来是因为伤人的小猫原系隔壁商铺饲养,半年前隔壁商铺撤场后,饲养的小猫暂时拜托李先生代为照看;二来因为小猫误伤王女士系因王女士牵狗从门前经过吠叫不止惊到了小猫,受损受伤后索赔金额中除接种疫苗费用,还有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主张费用过高;三来王女士起诉之前先后拨打110、12345热线、12315热线等方式投诉李先生店铺,影响店铺正常经营,激化矛盾。" o3 g: k5 E: a2 ]; c) ?
4 @' E Q6 v- v- d" I' M6 v& F 法院在审理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对于李先生而言,且作为常年开店经营的商铺,更应对店内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即便小猫系暂时寄养在其处,现小猫将经过路人咬伤,李先生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应赔偿他人损害。而对于王女士而言,小猫咬伤造成人身损害,依法有权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相关主张必须基于治疗伤情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主张权利也应当就事论事采取合理维权途径经过法律释明,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历经半年之久的矛盾画上完美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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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6 N% L' w; l* x: G0 f
1 L5 _! v4 K4 z8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将饲养动物作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也成为部分家庭重要的家庭成员。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具体而言一是饲养动物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根据《动物防疫法》要求取得合法有效证明,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二是饲养动物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及时清理动物生活垃圾,避免宠物发出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等;三是享有动物饲养自由的同时,将不妨碍他人权利作为饲养动物的底线,规范自身饲养行为,充分尊重他人享有安全生活环境的权利。# g$ @' O8 v: L$ d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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