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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常见的,被迫离职的理由不成立,没有履行通知公司被迫离职的义务等情形。劳动者被迫离职失败也有些并不常见但是劳动者可能会踩的坑,今天盘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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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G e1 {3 \. I* W8 `1.把逼迫离职当做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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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离职是指公司采取某些手段针对劳动者,逼迫劳动者自己离职。诸如增加工作量,PUA,冷暴力等等。甚至可能在言语沟通中,公司就直接表示你不离职,就会怎么样。这和被迫离职可不同,被迫离职是指劳动者因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逼迫劳动者离职,不管是用言语,还是采取具体行为。只要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那劳动者就不能被迫离职,否则结果就是失败。 + U. G% c& y- S4 h& c'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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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离后才发起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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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3 u0 K" }7 V有些劳动者因为信息差的原因,在原本自己可以被迫离职的情况下先发起了离职。事后知晓了自己是可以被迫离职主张补偿金的。于是又发起被迫离职,可这么操作没有意义,劳动关系在你离职后就解除了。解除理由也早已经固定好了。劳动关系二次解除根本就不成立,更改理由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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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还有些劳动者,过于聪明,担心直接以法律规定的理由给公司发被迫离职,容易让公司知晓自己要去仲裁的目的,会对自己产生警惕,会将矛盾公开。或者还有些劳动报酬,劳动者想着得先拿到手再行动。于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发起自认为成立的被迫离职流程。比如以公司未发工资,自己生活困难为由离职。劳动者自认为这个理由,不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嘛,理由是对的,符合被迫离职的要求。可问题在于自以为是就是犯错啊,辞职就是辞职,被迫离职是被迫离职。自己没钱了所以自己要离职,和公司你违法了,我被迫和你解除劳动关系。这能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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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8 |1 _3 E' j9 ?3.劳务派遣/外包用工,分不清自己和谁是劳动关系,被迫离职告知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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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f* |8 y5 i劳务派遣和外包,当然也包括一些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理不清自己到底是和谁建立的劳动关系,比如派遣,那劳动者时和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不是用工单位。比如外包,那劳动者是和外包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不是和甲方。比如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有种情形,就是劳动者先在A公司工作,A发工资交社保,然后换签到了B公司,B公司发工资交社保。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理应在B。劳动关系是明确的。但是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因为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和谁是劳动关系,在被迫离职的时候,被迫离职通知书发错了公司。比如派遣,发给了用工单位,外包发给了甲方,明明是和B的劳动关系,发给了A。这么操作,被迫离职怎么能不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