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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所高中校园内霸凌的现象很严重。; @9 A( d4 }# Y3 X& B+ [# E7 I
其中张某,是学校内一个女生社团的老大。平时骄横跋扈,经常欺负其他老实的女生。
/ N0 D/ |( `4 a5 s [2 Z某一天,张某和同寝室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发生了矛盾,就怀恨在心。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给对方1万元指使该流氓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农村女生,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的时候,该农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
, C3 D5 b4 d5 G9 o流氓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张某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脸,对张某实施了强奸。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 t1 d; I/ ~. J. b, ?; X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强奸了的案子。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
' s, h. O) y& e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 p( Z4 s4 M4 _6 s6 E% l( p我们总是吐槽司法考试时候的刑法案例太过于奇葩,但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试出题老师的脑洞,一次又一次地让我们啧啧称奇。
5 ^8 b j' M" v) V: \6 z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常年在基层从事“跑量”的重复办案工作,很容易形成思维定式。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发散思维,扩大知识面。同时,也为了对将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奇葩案件,做好能力准备。( s1 _. m( R/ m; e1 {4 P4 j' M
在我们的办案实务中,像开头这样的“搞错了”型案件其实并不罕见。总结一下自己办过的案件,有这么几种:
5 p0 E, {, C/ o1、打错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打架的时候,认错了人,把无关人员吃瓜的老王给打了,这是对象认识错误。照常定罪没问题。
1 S+ z1 Y7 V* u/ H% ^1 Z还有一种是想打老王,结果挥拳误伤了站在老王旁边看热闹的邻居,这是打击错误。一般也是照常定罪。% V) r% }7 G7 s: D6 Z
2、卖错了(贩卖毒品):实际上不是毒品,但误以为是毒品卖给了对方。虽然不会造成后果,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认定贩卖毒品罪(未遂)的也不在少数。(链接:贩卖假毒品到底如何处理?)
; \& J! l: Z4 L+ @$ D3、偷错了(盗窃罪):本来想小偷小摸,没想到偷到了一个天价手表,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犯罪数额认识错误,实务中一般会酌情从轻处罚。
& s9 x3 O- Y/ w4 o; A2 }回到我们今天要说的这个强奸自己的案例,张某雇人强奸室友,结果流氓误把自己当成目标给强奸了。那么,显然流氓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既遂,没有问题。
, z) T0 R$ |3 n/ [% c1 Q: g. b! ]而张某指使流氓去强奸室友,流氓却强奸了自己,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司法考试立场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张某想要实施强奸犯罪,客观上也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既遂。* ~) C3 e4 ]+ l7 J* ^8 V
但实务中思考问题显然不能像司法考试这样简单。这样的一起案件,我们可以很容易预想到民众会提出的舆论争议:张某被强奸了还要判刑是不是有点过分?张某报了案,那么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她是不是自首?( J3 k, ]& u2 r% j. s
不妨设想一下,这个案件假如成为舆论热点之后,会出现的几种观点:" B& q) B! n; E$ s) D& ^1 K
观点一:张某指使流氓强奸室友,但结果是流氓强奸室友未遂。那么张某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m. p$ _6 \/ Q6 [; V: E& j; d
观点二:张某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在却变成了强奸的被害人,已经受到了惩罚,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b* A" t; @$ J9 b+ A& t: `# {6 n$ F
首先观点二,是应该被排除的。现代刑法中,从来就没有已经受到了惩罚就不用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逻辑。况且,该案中,室友没被流氓强奸纯属运气,张某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8 F3 |# Z9 v4 K" l' i再看到底是既遂还是未遂。其实坦白来说,从实务办案效果的角度来看,给张某定一个强奸未遂加自首,减轻处罚的方案是比较妥当的。毕竟,强奸罪,可是一个起点三年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
) G! @* L n9 s0 _2 y7 ?& H5 a' w这种观点也可以很容易地自圆其说,就是采取分阶段评价犯罪行为的方法。首先第一阶段,张某和流氓是强奸未遂的共同犯罪。第二阶段,流氓认错了人,张某对自己被强奸存在过失,但我国刑法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所以不应该再追究张某对于自己被强奸这一结果的责任了。所以,张某构成强奸未遂。' D+ z" w8 ~, \2 k1 q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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