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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女子病逝,叔姑舅姨9人争遗产,房产为何收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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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8 15: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现象,一个人既没有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经离世,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法定继承人。那这样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他身后的遗产应该由谁来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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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不菲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价值400余万元,还有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10余万元。赵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她去世时无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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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她的爷爷奶奶,还有外婆外公也早于赵女士去世,所以赵女士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上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6 E) G, g3 D; i1 W- e& t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_6 |6 f% z1 c% H; P* [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u  j- X. _7 d/ E# [: L& m5 G7 i5 L(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5 H* Z; W* i6 K8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h8 }1 l, p( W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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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 z$ i% t" I0 x* Z;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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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定继承人且赵女士生前也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赵女士父母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对簿公堂要求分割赵女士的全部遗产,这里面包括赵女士父亲一边的叔叔、姑姑共5人,赵女士母亲一边的舅和姨共4人。8 h* D. e; X; X2 m
赵女士的这些叔姑舅姨们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t) h  g/ J6 I$ f0 @
法院走访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赵女士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有困难时赵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 }4 a+ E' m7 U+ K  @& q! R# j" P

8 g3 c) l+ A& U  R4 i* N赵女士舅姨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被告虽然是在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旁系亲属,但却是多病的她生前身后能依靠的不二人选,是对被继承人帮扶较多的人,原被告双方实际上都有适当分得或者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U- l8 E" K+ i  g

' ~; N5 d$ w: F,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赵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110余万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继承,根据他们各自对赵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其中一位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 o! V/ u9 k& 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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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l2 w' G. Q% G- w5 V) n7 _( g
扶养较多的人可分适当遗产4 E: V2 t/ K5 X
法官表示,北京赵女士的叔姑舅姨,上海葛老伯的堂弟夫妇,虽然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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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7 @, [+ K0 y. ?  s% p6 r% u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由于赵女士生前是独自居住,并没有与其中一名亲属共同居住在一起,所以根据扶养的程度来看,并没有达到完全意义上的依靠某一名亲属生活的程度,所以将遗产中的相对较少的部分,如银行存款及保险权益由赵女士的亲属来继承,而赵女士的房屋则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 p# e8 D+ X6 Y+ O

+ j& n2 m! D7 z5 ?, C法官介绍,扶养人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考虑扶养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的具体情况,比如扶养时间的长短、扶养方式,以及扶养人与被继承人的亲情关系等。对被继承人扶养时间长、付出多者应该多分给遗产。比如赵女士一案中,她的一位叔叔,是出租车司机,赵女士看病时,她经常开车带她去,在赵女士去世前的病历中,也有他作为近亲属的签名,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他继承了赵女士110余万现金遗产中的20%,其他亲属则是按10%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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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3 q1 S! e$ Z3 y: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因为本案当中赵女士的亲属本身与赵女士之间就具备这种亲缘上的关系,平时走亲戚的行为,不能当然地被视为是对赵女士的扶养行为,而需要看他具体对赵女士的生活做过什么样的贡献,是否已经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走亲戚的行为,只有在符合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参与到遗产的分配当中。
; E) y6 N9 ]! V0 l$ P$ I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5 D0 {2 z  {( ~$ f3 Q0 ?1 B. S, F归国家所有
2 o+ u. }) `0 t$ x1 n/ `那为什么当事人最主要的遗产——房产被收归国有,法院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3 N; v: }6 I8 W# E% {4 l# g

# ^6 P; A' B% t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l6 V5 B. m* {  j% j7 C

& p$ `6 J. P+ r& u+ B0 @% [4 ^6 G( }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中,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旁系亲属扶养人获得对等遗产继承份额后,法院判决把房子收归国家所有,依据的也就是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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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案件的判决是把收归国家所有的房产交给了当地民政部门来管理,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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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 c7 R, q2 E%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法律规定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那么在国家层面来说,需要有一个部门接管这项事务,我们国家由民政部门来管理公益事业,所以本案的房屋收归由民政局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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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对于这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孤寡独身人士,去世后的遗产能不能尽可能由他们的旁系亲属继承,不收归国有,法官也予以了解答。# t- w# T4 J) S6 U9 b

0 R, d' u! |0 L$ X* v6 P8 T) u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龙:可以理解公众的心情,但是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目前法律规定的赡养扶养的义务与遗产的继承权利是相对的,只有你尽到了赡养扶养的义务才有权利继承。法律规定赡养扶养的主体也是仅限于有血缘关系,或者说是有婚姻关系的主体之间,如果说随意扩大被继承的范围,可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I' t* c0 B( v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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