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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 2025年海门区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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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 09: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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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区人民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了《关于重新公布南通市海门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 K8 E  y& R: k% \; l% K+ f
2 s- a1 a. d: X/ `2 Q9 a, |2 q1 F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得到可靠保障,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海门区的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过区政府慎重研究,决定对海门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h! z: P( G" ]: K# @2 \

- X2 ]- J" Z! O: U. M& r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补偿费用* @! L+ Q5 P; ]% w7 }( ]; s- h! ]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但并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海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综合地价标准为47000元/亩,该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将参照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若涉及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则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j/ m: _/ @$ T- Z
6 ^  h' c  k* `0 c. n; H
同时,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将遵循我区的补偿标准;若国务院的标准更高,则执行国务院的标准。
) a# s- O* c7 _7 `* n1 e% }$ `0 g& p( Q8 j# v' b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 z* P6 G0 d$ j* H: _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每亩耕地1300元。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
. y& \1 l2 f- F3 x4 _% y& q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将参照《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2006〕65号)和《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政发〔2010〕39号)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将依据《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规〔2023〕2号)的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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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f" H/ M( }9 T7 R+ W6 U其他事项
" m0 A+ e9 G9 Y) Y$ j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持续至2025年12月31日。
/ R5 O! p: d2 B" ~8 T- o) ]4 U' N! o1 N$ P& B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Y6 r  Q% O& b5 {8 T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 @, K/ B0 F  C& K0 d; X) L# L
" L, e# f8 I  N
苏政规〔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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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5 w+ a1 c; u" l, O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a3 Z5 {4 ^# B( j
2 g; P& o7 t8 @* A; J5 l* _$ I# i( s5 p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 d4 e- {$ t: q& K* L. P-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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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同构成,但并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省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最低综合地价标准已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每亩64000元、55000元、47000元和40000元。同时,相应等级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和20000元;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则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和20000元。需注意,地区分类保持不变,将根据新的行政区划进行重新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将按照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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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时,将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综合地价标准来执行。对于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则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70%来执行。若征收的是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同地同权”的原则,通过宗地地价评估来确定补偿标准。. d" D9 M8 a8 m7 g- g* \

( Z1 A0 l# m* N' ^9 z针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将参照我省的补偿标准来执行。若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标准,则执行国务院的标准。另外,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另行制定。+ i. j: \5 d( W" p
对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依据市场供需情况,遵循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 D% A* s  g. ]  B- w; p: e* f$ J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及使用,需严格遵循《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的相关规定。
4 D( N: m# L/ [9 J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尽快调整或重新公布具体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将调整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也要确保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时,应妥善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并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结余部分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则由地方政府通过该账户进行统筹补齐。
0 T( {8 h' j5 r
) y2 Q( h  T0 k+ R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b* M6 w: i  r% \7 _( O
" }; j8 |' P. f
附件: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1 I1 o& I' @) W4 b
d7489a62dc62b9151d52c36468c57d21.png
7 k' `' y: e* e/ B8 Z8 g, R' C& C0 T' u  ]8 Z& x4 j6 f
! Y) S' N, |) j5 L0 ^1 `# W$ p& v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 ?1 p  m( P5 G- A* N, v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 y- ]% t8 ]* L9 y4 p' I4 r5 d' ]. k$ r, B8 e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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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 P* z) z) T4 @/ `& K: @
9 Y% s* k3 J6 R: X. t, h6 ?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也要确保不低于当地现行标准。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时,应妥善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并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
) H- Q- S% g4 [1 |. F) }& @3 M; Y% \
, H. M5 w4 F( S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结余部分将纳入县(市、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则由地方政府通过该账户进行统筹补齐。
  f8 {, U4 d6 ?2 g6 F5 H
$ e; J" T$ X* L+ M3 S# P* y9 }7 v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6 ?0 P! ^( C! X* t, N
; e9 l8 o: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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