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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为“无底薪+高提成”,合法吗?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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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 09: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实践中,很多销售类工作都采用“无底薪+高提成”的工资发放方式,约定每月完成销售额度,按照一定比例抽成发放工资,但如未完成销售任务,则没有底薪。这样的无底薪+高提成的工资发放方式合法吗?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给出案例、法律解析以及维权措施,供大家参考。
- N# \8 ]1 S' {8 ^
" U% p+ m9 @; |* P01! I  l3 ~: V% K" J1 ^! a, {
案例引入% U3 k, H* f; N* k  j
2019年3月,张美丽入职某公司担任汽车销售员,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为3500元。转正后工资结构为:无底薪➕高提成,每月按销售业绩的30%发放。
8 R+ q5 `: |% @! c8 w& y2020年3月份开始,张美丽连续三个月一直没有业绩,于是张美丽找公司沟通,希望公司发一些底薪用来基本生活开支。公司却回应张美丽是因为自己没有业绩导致的,如果有业绩,高提成的薪资也是很可观的。
# J5 y2 i" K( q& b3 {7 m2 f  i请问:- h, z; ^5 ^/ x
1、公司规定无底薪+高提成的工资结构,如未完成销售任务,则没有底薪。这样合法吗?
# S' }% D4 }  N+ t/ T2、张美丽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8 g/ L) y, p) X. L1 B' \
02
# R5 G" }3 U& i+ k法律分析0 w# {, l% V2 x5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在我国,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一项强制性规定。6 M; ]2 h  I4 u/ a
公司规定工资结构为“无底薪+高提成”,如未完成销售任务,则没有底薪。这是违法行为。
, N! J8 i9 q0 z1 ^. V  ^& y综上,即使劳动者没有达到单位要求的销售额度,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v3 L' X# {, c0 x, O
03
7 A( W8 B+ b& J* {+ A; i' y! y劳动者如何维权; w, v. Z# L, f. C: @+ T3 Y
单位以没有业绩为由不给张美丽支付工资,没有保障张美丽拿到最低工资,可以被认定为拖欠工资。; ?/ L' Z4 Y# h7 C8 W: V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公司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公司标准的,员工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加付50%-10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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