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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3 ^* w7 a, Q# y 案情简介
4 j, x& `" ]. m% O张三称,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李四经营的商店从事售货员工作。% V: [- Q. z6 D$ u" w3 |7 f6 E$ g
张三起诉要求确认在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李四经营的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 G* j3 }6 j6 r$ z7 }9 U% R李四自认雇佣张三从事售货员工作的事实,也认可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z5 C" w& _7 ?0 F/ Z8 ]/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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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D. W" `& c' @8 U. }7 B" R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
4 n9 v% p) ^ z* y) w- ~本案中,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李四对存在本案劳动关系的自认,不予确认。6 I4 m* C& C& x4 T6 d/ E4 t8 } ]
李四的自认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张三应当提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张三仅提交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为他人出具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故张三要求确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请求,其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A; T/ t7 L( s+ e9 W5 r) j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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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6 w. Q* ^' n$ V 二审法院认为0 L( E/ p; A: z6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使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前提。! {) C# \2 D7 ?. @4 p6 X# p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双方之间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张三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 W' t3 ?& i1 ?" r( ^# \案号:(2024)宁02民终300号# R$ J5 M, L9 Q%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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