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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公司也认,为什么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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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11: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8 K3 m4 S) _* I
$ b2 ?4 S: E1 C: Q% U! z0 V
   案情简介/ n" g  E9 ~- w, L
张三称,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李四经营的商店从事售货员工作。
( K# \& J$ `$ Z6 N# n张三起诉要求确认在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与李四经营的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 X' y  i. |9 ^$ w. j/ M+ _李四自认雇佣张三从事售货员工作的事实,也认可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8 v7 e- \, P+ a7 C
02( W* x* Z9 s- C! o
   一审法院认为/ \: N, |: t' v7 V% R" C2 _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故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
3 |" r0 k1 C( ?+ J- J本案中,张三要求确认其与李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故李四对存在本案劳动关系的自认,不予确认。7 H0 g6 N- e1 @
李四的自认不能确认的情况下,张三应当提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张三仅提交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为他人出具的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故张三要求确认本案劳动关系存在的请求,其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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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 F2 _& M) x! K) c   二审法院认为
2 l6 ?' k, O9 S; _0 l( G/ d1 o5 i《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使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需以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争议为前提。  o5 A: r5 Y0 Z  B  P/ Q- k5 R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对双方之间自200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争议,不存在需要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或争议,张三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4 u0 T0 I4 z4 l" f1 k" s, E- q
案号:(2024)宁02民终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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